
舊時幾個帝國主義國家在我國大城市以租借名義強迫劃定的共同管理的區域。 ********* 《經曆》三六:“由外面傳進的消息,說前一夜在公共租界被捕的 沉 、 李 、 王 、 沙 四先生……于當天十二點即由各人的律師保了出來。” 洪深 《鹹魚主義》:“我們先生想,有一天 上海 真的打起仗來的話,逃難到公共租界裡來的人一定是很多的。”參見“ 租界 ”。
公共租界是19世紀至20世紀中期,西方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中國主要城市強行劃定的特殊區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定義與性質
指多個帝國主義國家以“租借”名義,在中國境内共同管轄的獨立區域,享有治外法權和行政自治權。這些區域不受中國法律約束,由外國勢力直接管理。
曆史背景
始于1843年《南京條約》籤訂後,上海成為首個通商口岸,隨後列強通過《上海租地章程》等逐步擴大特權,形成租界制度。此類區域成為列強經濟滲透和政治控制的據點。
主要實例
管理結構
租界内設立工部局(市政管理機構)、巡捕房(警察系統)及領事法庭,形成獨立于中國政府的行政、司法體系。例如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擁有稅收、立法和治安權。
終結與影響
二戰期間,日本占領上海租界後,汪僞政權于1943年“接收”租界;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正式收回全部租界。租界的存在标志着中國半殖民地化,同時也客觀上促進了近代城市化和中西文化交融。
如需進一步了解租界法律體系或具體城市案例,可查閱曆史檔案或權威研究文獻。
公共租界,指的是在中國近代曆史上,由列強在中國沿海地區設立的租借地。這些地區由列強控制并進行商務活動,類似于殖民地。公共租界是中國近代史上的一個重要曆史現象。
公共租界這個詞可以拆分為以下部首和筆畫:
公共租界一詞最早于19世紀末的上海開始出現,後來也用于廣州和天津等地。這些租界地區通過租約或協議成為列強的勢力範圍,并享有一定的自治權力。
公共租界的繁體寫法為「公共租界」。
公共租界一詞是近代漢字寫法,古時候并沒有這樣組合在一起的詞彙,因為近代的列強租界地區是在中國近代史的特殊背景下産生的。
1. 在上海的公共租界,各國商人可以自由進行貿易活動。
2. 公共租界的法律體系與中國的習慣法有所不同。
公共租界并沒有明确的組詞方式,因為它本身就是一個組合詞,代表了近代中國特定的曆史現象。
近義詞可以是租借地、特權地區、租約領土等。
反義詞可以是獨立領土、完全主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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