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幾個帝國主義國家在我國大城市以租借名義強迫劃定的共同管理的區域。 ********* 《經曆》三六:“由外面傳進的消息,說前一夜在公共租界被捕的 沉 、 李 、 王 、 沙 四先生……于當天十二點即由各人的律師保了出來。” 洪深 《鹹魚主義》:“我們先生想,有一天 上海 真的打起仗來的話,逃難到公共租界裡來的人一定是很多的。”參見“ 租界 ”。
公共租界是近代中國特定曆史背景下形成的特殊區域,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通過不平等條約,共同向清政府租借并進行行政管理的城市區域。其核心特征在于“公共性”,即由多國僑民共同居住并參與管理,區别于單一國家獨占的“專管租界”。
主要特點如下:
權威來源參考:
公共租界是19世紀至20世紀中期,西方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中國主要城市強行劃定的特殊區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定義與性質
指多個帝國主義國家以“租借”名義,在中國境内共同管轄的獨立區域,享有治外法權和行政自治權。這些區域不受中國法律約束,由外國勢力直接管理。
曆史背景
始于1843年《南京條約》籤訂後,上海成為首個通商口岸,隨後列強通過《上海租地章程》等逐步擴大特權,形成租界制度。此類區域成為列強經濟滲透和政治控制的據點。
主要實例
管理結構
租界内設立工部局(市政管理機構)、巡捕房(警察系統)及領事法庭,形成獨立于中國政府的行政、司法體系。例如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擁有稅收、立法和治安權。
終結與影響
二戰期間,日本占領上海租界後,汪僞政權于1943年“接收”租界;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正式收回全部租界。租界的存在标志着中國半殖民地化,同時也客觀上促進了近代城市化和中西文化交融。
如需進一步了解租界法律體系或具體城市案例,可查閱曆史檔案或權威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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