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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界的意思、公共租界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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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界的解释

旧时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在我国大城市以租借名义强迫划定的共同管理的区域。 ********* 《经历》三六:“由外面传进的消息,说前一夜在公共租界被捕的 沉 、 李 、 王 、 沙 四先生……于当天十二点即由各人的律师保了出来。” 洪深 《咸鱼主义》:“我们先生想,有一天 上海 真的打起仗来的话,逃难到公共租界里来的人一定是很多的。”参见“ 租界 ”。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公共租界是近代中国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特殊区域,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共同向清政府租借并进行行政管理的城市区域。其核心特征在于“公共性”,即由多国侨民共同居住并参与管理,区别于单一国家独占的“专管租界”。

主要特点如下:

  1. 设立依据:通过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如《南京条约》及其附件、《天津条约》、《北京条约》)强行划定。清政府被迫放弃对租界区域的行政、司法等主权。
  2. 管理形式:通常由外国侨民选举产生的市政机构(如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市政建设、税收、警务、司法(领事裁判权)等,中国政府无权干预。
  3. 法律特权:外国居民享有“领事裁判权”,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租界成为“国中之国”。
  4. 典型代表:上海公共租界是规模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公共租界。它由原英租界和美租界于1863年合并而成,后于1899年扩展并正式定名“上海国际公共租界”,由工部局管理,参与国最多时达十余个。其他如厦门鼓浪屿也曾设立公共租界(1902年)。

权威来源参考:

网络扩展解释

公共租界是19世纪至20世纪中期,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主要城市强行划定的特殊区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1. 定义与性质
    指多个帝国主义国家以“租借”名义,在中国境内共同管辖的独立区域,享有治外法权和行政自治权。这些区域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由外国势力直接管理。

  2. 历史背景
    始于1843年《南京条约》签订后,上海成为首个通商口岸,随后列强通过《上海租地章程》等逐步扩大特权,形成租界制度。此类区域成为列强经济渗透和政治控制的据点。

  3. 主要实例

    • 上海公共租界:中国最早(1845年)、规模最大(最终面积达22.6平方公里)、存在时间最长(至1943年)的租界,由英、美、法等国共同管理。
    • 鼓浪屿公共租界:1902年设立于厦门,由多国共同管辖,面积较小但具有典型殖民特征。
  4. 管理结构
    租界内设立工部局(市政管理机构)、巡捕房(警察系统)及领事法庭,形成独立于中国政府的行政、司法体系。例如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拥有税收、立法和治安权。

  5. 终结与影响
    二战期间,日本占领上海租界后,汪伪政权于1943年“接收”租界;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正式收回全部租界。租界的存在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化,同时也客观上促进了近代城市化和中西文化交融。

如需进一步了解租界法律体系或具体城市案例,可查阅历史档案或权威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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