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噶布倫。
噶隆(藏語:བཀའ་བློན།,威利轉寫:bka' blon)是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噶廈)的最高行政官職,始設于乾隆十六年(1751年),由清廷正式确立為西藏地方行政核心。其詞義與職責如下:
詞源構成
“噶”(བཀའ་)在藏語中意為“命令、谕示”,“隆”(བློན།)意為“大臣、官員”,合稱即“承旨大臣”或“政務大臣”,體現其作為中央政令執行者的職能 。
官職性質
噶隆為清廷冊封的三品或四品官職,定額四人(通常三俗一僧),共同協理藏務,受駐藏大臣監督,代表清政府對西藏的管轄權威 。
設立依據
乾隆帝平定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叛亂後,廢除郡王制,頒布《欽定藏内善後章程十三條》,正式設立噶廈政府,以噶隆集體議事制取代世襲貴族專權 。
核心職能
噶隆制度延續至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其名稱在漢文史籍中亦寫作“噶布倫”“噶倫”,現代藏學研究統一規範為“噶倫”,但清代文獻仍保留“噶隆”譯法 。
權威參考來源:
“噶隆”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來源區分:
官職名稱(高權威性來源)
根據和,“噶隆”是“噶布倫”的簡稱,指中國原西藏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員。該官職存在于1959年前的西藏政治體系中,通常由四人組成,負責地方行政事務。
拟聲成語(低權威性來源)
部分資料如提到“噶隆”為拟聲成語,讀作“gā lōng”,形容聲音洪亮或氣勢雄偉。但此用法未見權威典籍佐證,可能與方言或誤傳相關。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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