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賣淫。 明 海瑞 《督撫條約》:“長而無妻,寡而賣姦,夫婦之道喪矣,則兼責地方。” 明 謝肇淛 《五雜俎·人部四》:“又有不隸於官,家居而賣姦者,謂之土妓,俗謂之私窠子。”《三俠五義》第二二回:“母為虔婆,暗合了貪財賣姦之意。”
“賣奸”是漢語中具有特定語義的古語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或實施欺騙行為。根據《漢語大詞典》及《辭海》的釋義,該詞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義解析
“賣奸”由“賣”與“奸”複合構成:“賣”在此處引申為“出售”“交易”,“奸”指“奸詐”“欺詐行為”。組合後特指以欺騙、背叛或性交易等不道德方式謀取私利的行為,常見于古代文獻中描述市井欺詐或風化案件。
二、用法特征
三、現代延申
在方言保留區域(如部分吳語區),該詞仍用于指責商業欺詐或婚姻背叛行為,但使用頻率顯著降低。需注意其貶義屬性,避免現代正式文本中使用。
權威參考資料:
“賣奸”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需結合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根據高權威性來源(、、),“賣奸”指女性以金錢或物質交易為目的,出賣肉體供他人淫樂的行為。例如:
低權威性來源()提到“賣奸”可理解為“出賣朋友、背叛同伴”,但此用法較少見,且未見于高權威詞典或法律文件,可能為誤解或方言用法。
“售奸”(shòu jiān)與“賣奸”發音相近但含義不同,指施展陰謀詭計(、、),需注意區分。
刑法中“賣淫”通常指性交行為,而手淫、口交等性刺激服務是否屬于刑法範疇存在争議()。組織賣淫則可能構成犯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賣奸”在現代漢語中主要指賣淫,屬于違法行為;少數情況下可能被誤用為“出賣朋友”,但需謹慎參考權威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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