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噶布伦。
噶隆(藏语:བཀའ་བློན།,威利转写:bka' blon)是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噶厦)的最高行政官职,始设于乾隆十六年(1751年),由清廷正式确立为西藏地方行政核心。其词义与职责如下:
词源构成
“噶”(བཀའ་)在藏语中意为“命令、谕示”,“隆”(བློན།)意为“大臣、官员”,合称即“承旨大臣”或“政务大臣”,体现其作为中央政令执行者的职能 。
官职性质
噶隆为清廷册封的三品或四品官职,定额四人(通常三俗一僧),共同协理藏务,受驻藏大臣监督,代表清政府对西藏的管辖权威 。
设立依据
乾隆帝平定珠尔默特那木扎勒叛乱后,废除郡王制,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十三条》,正式设立噶厦政府,以噶隆集体议事制取代世袭贵族专权 。
核心职能
噶隆制度延续至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其名称在汉文史籍中亦写作“噶布伦”“噶伦”,现代藏学研究统一规范为“噶伦”,但清代文献仍保留“噶隆”译法 。
权威参考来源:
“噶隆”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具体来源区分:
官职名称(高权威性来源)
根据和,“噶隆”是“噶布伦”的简称,指中国原西藏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该官职存在于1959年前的西藏政治体系中,通常由四人组成,负责地方行政事务。
拟声成语(低权威性来源)
部分资料如提到“噶隆”为拟声成语,读作“gā lōng”,形容声音洪亮或气势雄伟。但此用法未见权威典籍佐证,可能与方言或误传相关。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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