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bability] 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
哲學用語。與必然性相對。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
蓋然性是漢語中的哲學術語,指事物發生或存在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該詞源于日語對德語"wahrscheinlichkeit"的翻譯,後傳入漢語語境,主要應用于哲學認識論與邏輯學領域。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蓋然性表示"根據已有材料推測,可能性較大但未達到必然程度的狀态"。
從哲學視角分析,蓋然性對應亞裡士多德提出的"可能命題"範疇,與必然命題構成邏輯判斷的兩大類型。《邏輯學導論》(商務印書館,2018)指出,蓋然性推理在歸納邏輯中具有核心地位,其結論雖不具必然性,但可通過證據權重提升可信度。法律領域中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标準,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85條确立的"事實存在之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原則,體現了該概念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在語言演變層面,蓋然性經曆了從日源漢字詞到專業術語的轉化過程。據《近現代漢語學術用語研究》(語文出版社,2020)考證,該詞在20世紀初通過譯介西方哲學著作進入漢語體系,現已成為認識論研究的标準術語。
“蓋然性”是一個多領域術語,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細微差異。以下是綜合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蓋然性(拼音:gài rán xìng)指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即事物具有發生的概率,但并非絕對确定。例如:“這件事成功的蓋然性很小,需謹慎決策。”
$$ P(事實成立) > 0.5 Rightarrow 可采納為法律事實 $$
部分文獻(如)将“蓋然性”解釋為“事物本質明确不容置疑”,這與主流定義不同。建議結合具體領域(如哲學、法學)及上下文理解該詞。
欲了解完整法律案例中的適用标準,可參考民事訴訟法中“高度蓋然性”條款(來源:、3、7)。
白地報戶口崩脆倡樂長立超俊成仙嗤溜馳燿吹垢索瘢椿舍毳囊粗強大殿大花臉大衆傳播丢開泛僄佛廬冠名權過境和啰槌歡榮回顧回遝翦亂監農铗子劑料寄祿官祲怪金漿進可替否迹水擂石車料袋淩迸離意洛成率口滿坑滿谷麻石閩隸抹工陪臣偏擁碕嶺人魚膏深情底理食德蜀帝談古土彊外籀文敏幄茵烏蟻香台憲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