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冠名權”指商家或機構通過贊助活動、賽事、公共設施等,取得以自身名稱、品牌或商标為事物命名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
冠名權是權利類無形資産的一種,表現為出資方通過贊助獲得将名稱附加于被冠名事物(如賽事、建築、節目等)的權利,例如“蒙牛酸酸乳超級女聲大獎賽”中的“蒙牛”即為冠名者。
核心要素
常見場景
包括體育賽事(如足球聯賽)、電視節目、公共設施(如地鐵站、橋梁)、大型活動(如音樂會)等。例如,企業通過贊助市政工程獲得橋梁冠名權(如“騰訊大橋”)。
商業價值
權利歸屬
冠名權需明确歸屬,通常由資産所有者或活動組織者處置。例如,體育場館冠名權拍賣需經政府審批。
争議焦點
冠名權不同于物權或著作權,其核心是“命名使用權”,而非對實物或知識産權的直接支配。例如,冠名某體育館的企業無權幹預場館運營,僅享有名稱展示權益。
冠名權是商業合作中常見的品牌推廣手段,通過資金或資源置換獲得命名特權,需在法律框架内明确權利範圍與期限。實際應用中需平衡商業利益與公共利益,避免命名争議。
冠名權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對某個事物給予冠名的權利。冠名權通常存在于廣告、贊助和商标等方面的事務中,是一種常見的商業行為。
冠名權的漢字“冠”包括了“冖”和“亠”兩個部首,總共有5畫;“名”是一個獨立的部首,總共有8畫;“權”是由“木”和“又”組成,總共有12畫。
“冠名權”這個詞的來源比較直接,由“冠名”和“權”兩個詞組合而成。其中,“冠名”指的是給予某物以特定名稱的行為,是冠名權的具體内容。而“權”則表示對某物的控制和支配的權利。
繁體字“冠名權”與簡體字的寫法基本相同,隻是在書寫形式上有所不同。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說文解字》中的“冠”字寫作“冠冠”,表示兩個冠頭疊加在一起的樣子。而“權”則是由“木”旁的“公”和“又”組成,強調了權力的公正性。
1. 公司通過購買冠名權,在比賽場館的命名權上實現了廣告宣傳的目的。
2. 這家企業為了提高品牌曝光度,投資了大量資金購得了冠名權。
3.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關注冠名權的價值。
1. 冠名費:指購買冠名權所支付的費用。
2. 冠名賽:指以贊助商的名稱冠名的比賽。
3. 冠名廣告:指将廣告内容與某一産品或活動的名稱進行結合的廣告形式。
冠名權的近義詞有命名權、命名自由。
冠名權的反義詞是無名權,即沒有給予某物命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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