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死刑。《三國志·魏志·倉慈傳》:“ 慈 躬往省閲,料簡輕重,自非殊死,但鞭杖遣之,一歲決刑曾不滿十人。”《水浒傳》第四四回:“當時 楊雄 在中間走着,背後一個小牢子擎着鬼頭靶法刀。原來纔去市心裡決刑了回來,衆相識與他挂紅賀喜,送回家去。”
“決刑”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含義為執行死刑。以下是詳細解釋:
“決刑”指對死刑犯的最終處決行為,即通過法定程式完成死刑的執行。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常見,強調對重罪犯的刑罰實施。
《三國志·魏志·倉慈傳》
記載倉慈處理案件時,“自非殊死,但鞭杖遣之,一歲決刑曾不滿十人”,說明“決刑”特指死刑執行,且使用頻率較低。
《水浒傳》第四十四回
描述楊雄“市心裡決刑了回來”,反映古代公開處決犯人的場景。
現代法律體系中,“決刑”一詞已不常用,但相關概念體現在死刑複核與執行程式中。同時,社會更關注刑釋人員的再就業與回歸問題,如提到的“促進刑釋人員順利回歸社會”。
“決刑”是古代對死刑執行的專稱,常見于曆史文獻,現代法律術語中已逐漸淡化。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制度,可參考《三國志》《水浒傳》等原文或相關研究。
“決刑”是一個表示死刑的詞彙。它的拆分部首是冫和刀,筆畫共計12劃。
“決刑”一詞來源于古代漢語,繁體字為「決刑」。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與現代略有不同。「決刑」的古代寫法是「決刑」,其中「決」表示了決定、确定,「刑」表示了懲罰、處死。
以下是一個例句:
在這個國家,對于嚴重犯罪,法律會進行決刑。
組詞:
決定、決心、決策、刑罰、刑事、處刑、定罪、陳屍
近義詞:
死刑、極刑、極刑判決
反義詞:
寬大、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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