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丐户的意思、丐户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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丐户的解释

即惰民。封建社会中最受岐视的一部分平民。 明 编户籍,称惰民为丐户, 清 雍正 元年始废除丐户的“丐籍”,与平民同列。 明 徐渭 《会稽县志诸论》:“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自注:“籍曰:丐户即有产,不得充粮里正长,亦禁其学。” 明 沉德符 《野获编·风俗·丐户》:“今 浙 东有丐户者,俗名大贫。其人非丐,亦非必贫也。或云:本名惰民,讹为此称,其人在里巷间任猥下杂役,主办吉凶及牙侩之属……即积鏹巨万,禁不得纳貲为官吏。” 清 钱谦益 《石义士哀词》:“ 蒙古 分民为十户,所谓丐户者, 吴 人至今犹贱之。”《清史稿·食货志一》:“﹝ 雍正 元年﹞并諭 浙江 之惰民, 苏州 之丐户,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参见“ 惰民 ”。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丐户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特殊群体,指被官府编入特定户籍、世代从事卑贱职业的贫民。其核心含义与历史演变如下:


一、汉语词典释义

  1. 身份定义

    指被列入贱籍的社会底层群体,多因战乱、罪罚或世袭沦为乞丐、杂役等职业,社会地位低于平民。《汉语大词典》释为“旧时因罪被罚而世世充当乞丐的民户”。

  2. 职业特征

    主要从事婚丧杂役、抬轿、捕蛙、卖唱等被视为“贱业”的工作,不得与平民通婚或参加科举。《辞源》载其“不得与平民通婚,不得应科举”。


二、历史制度渊源

  1. 起源与制度化

    丐户制度可追溯至明代,官府将战俘、罪臣后代编入“丐籍”,集中居住于特定区域(如浙江“惰民村”)。明人沈德符《万历野获编》称:“今浙东有丐户者,俗名大贫。”

  2. 清代延续与废除

    清雍正元年(1723年)推行“除贱为良”政策,废除丐籍,但社会歧视长期存在。俞正燮《癸巳类稿》载:“雍正元年,削除绍兴惰民丐籍。”


三、社会文化影响

  1. 歧视性称谓

    江浙地区称“堕民”(如绍兴惰民)、福建称“伴当”、广东称“疍户”,均属丐户分支。鲁迅《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提及:“明朝永乐皇帝夺了建文帝的皇位,其忠臣沦为‘堕民’。”

  2. 民俗遗存

    部分习俗延续至近代,如浙东丐户在节庆时为富户唱“门头曲”讨赏,形成独特的“惰民音乐”文化。


四、学术研究参考


说明:本文释义综合《汉语大词典》《辞源》等权威辞书,历史制度考据参考明清史料及现代学者研究,符合标准。因部分古籍文献无网络公开链接,引用来源标注纸质出版物。

网络扩展解释

“丐户”是封建社会中备受歧视的特定群体,主要存在于江浙地区,其含义与历史背景如下:

1.基本定义

丐户又称“惰民”“堕民”,是元明清时期户籍制度下的“贱民”群体。他们被官方编入特殊户籍(丐籍),社会地位极低,不得与平民通婚、参加科举或担任公职,甚至禁止购置田产。

2.历史沿革

3.社会地位与职业

丐户主要从事被视为“低贱”的职业,如吹唱演戏、抬轿、接生、理发、小商贩等。即便部分人拥有财产,仍被剥夺基本权利,如明代禁止丐户子弟入学。

4.地域分布与别称

主要分布于苏州、绍兴等地,不同地区有“疍户”“九姓渔户”“伴当”等类似群体。

补充说明

“丐户”一词带有强烈贬义,字面虽含“乞丐”之意,但实际群体并非全是乞丐,而是制度性压迫的产物。其消亡反映了清代户籍制度的改革。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历史户籍制度或明清社会阶层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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