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掩蓋不足之處。 清 李漁 《閑情偶寄·詞曲上·結構》:“《琵琶》之可法者原多,請舉所長以蓋短。”
"蓋短"是漢語中常見的誤寫形式,正确詞形應為"揭短",讀作jiē duǎn,屬于動賓式合成詞。該詞由動詞性語素"揭"和名詞性語素"短"構成,其核心含義指揭露他人不願公開的缺點或錯誤。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的釋義,該行為通常帶有貶損意味,常見于人際關系矛盾中。
從語義層面分析包含三個維度:
從詞源學角度考證,《漢語成語源流大辭典》顯示該詞最早見于明代話本,原指科舉考試中揭發考生作弊行為,清代逐漸演變為現今通用語義。需注意與"護短"構成反義關系,前者強調暴露缺點,後者側重掩飾過失。
“蓋短”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gài duǎn,其核心含義為掩蓋不足之處或缺點。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
“蓋”指覆蓋、遮掩,“短”指短處或缺陷,組合後表示通過某種方式掩飾自身的不足或錯誤,避免被他人察覺。
“蓋短”強調通過主動行為掩蓋缺陷,需結合語境判斷其褒貶。在正式寫作或批評中,可引用李漁的用法增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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