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首。《晉書·華轶傳》:“尋而 軼 敗, 悝 藏匿 軼 二子及妻,崎嶇經年。既而遇赦, 悝 攜之出首。” 宋 嶽飛 《申府乞添差田明狀》:“ 王太尉 先與水戰見陣,少卻之後,有首領 田明 率衆前來 荊湖南北路 安撫司出首。” 元 楊顯之 《酷寒亭》第四折:“我蹅門進去,姦夫走脫,小人将妻子殺了,今來出首。” 梁斌 《紅旗譜》五二:“請你從中奔走一下吧,三天以内要他們自行出首,我負責釋放他們。”
(2).檢舉;告發。 元 王實甫 《西廂記》第三本第二折:“姐姐休鬧,比及你對夫人説呵,我将這簡帖兒去夫人行出首去來。”《水浒傳》第二回:“銀子并書都拿去了,望 華陰縣 裡來出首。”《儒林外史》第三五回:“從部裡發出文書來,把 盧信侯 放了,反把那出首的人問了罪。” 陶成章 《龍華會章程》:“譬如我們兄弟中有壞了良心,出首會中秘密的事件,我們是一定要劈死他的。”
"出首"是漢語中具有雙層含義的複合動詞,其釋義可從以下兩個維度解析:
一、自首行為 指主動向司法機關承認罪行。《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自首",明代馮夢龍《醒世恒言》第三十六卷載:"那衆強盜見二人被刑部官拷打,乃密地差人出首",此處即指主動投案。清代《醒世姻緣傳》第八十八回"呂祥出首賊情"的記載印證了這一用法在司法領域的延續性。
二、檢舉揭發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補充其第二釋義為"檢舉别人的犯罪行為",元代《水浒傳》第二回所述"銀子并書都拿走了,華忠性命須然出首",即屬告發他人罪行之例。明代《二刻拍案驚奇》卷三十一"首狀人即是屍親,出首理合公差"的公文用語,佐證該詞在古代司法文書中的規範性使用。
“出首”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主動向官府或相關機構坦白自己的罪行。例如:
指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或秘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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