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殺的意思、論殺的詳細解釋
論殺的解釋
************。《史記·酷吏列傳》:“使案邊失亡,所論殺甚衆。”《漢書·淮南厲王劉長傳》:“及 長 身自賊殺無罪者一人;令吏論殺無罪者六人。”
詞語分解
- 論的解釋 論 (論) ù 分析判斷事物的道理:論斷。論點。論辯。論據。論者。議論。讨論。辯論。 分析闡明事物道理的文章、理論和言論:理論。輿論。專論。社論。 學說,有系統的主張:系統論。 看待:一概而論。 衡量
- 殺的解釋 殺 (殺) ā 使人或動物失去生命:殺生。殺敵。殺雞取卵。殺一儆百。 戰鬥,搏鬥:殺出重圍。 消減:殺風景。 藥物等刺激身體感覺疼痛:肥皂水殺了眼睛。 收束:殺價。殺尾。 勒緊,扣緊:殺車。 用在動詞
專業解析
論殺是古代中國法律術語,指經過司法審判程式後依法判處死刑的執行方式,強調“依律定罪,按法處決”的核心内涵。其具體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一、法律程式特征
“論殺”區别于私刑或擅殺,必須經過完整的司法流程:
- 審判定罪:由官府依據律法條文審理案件,确認被告觸犯死罪(如謀反、殺人等),形成“論處死刑”的判決結果。
- 層級複核:重大死刑案件需逐級上報審核,如唐代要求中央“三司會審”,明清确立“秋審”“朝審”制度,體現程式嚴謹性。
- 執行規範:處決需公開示衆(如“棄市”),并記錄于刑案文書,如《唐律疏議·斷獄》載:“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
二、適用罪行範疇
“論殺”針對律法明定的死罪,主要包括:
- 十惡重罪:如謀反、謀叛、惡逆(弑親)等危害皇權與倫理的重罪。
- 暴力犯罪:故意殺人、強盜緻死等,《漢書·刑法志》稱“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為立法原則。
- 特殊罪行:官員貪腐(如明清“贓滿八十兩論絞”)、巫蠱惑衆等危及社會秩序的罪行。
三、曆史演變與廢止
- 秦漢起源:《史記·酷吏列傳》載“論殺”案例,反映早期制度化死刑執行。
- 隋唐完善:《唐律疏議》确立“五刑”體系,死刑分絞、斬二等,“論殺”需經“五複奏”程式。
- 清末變革:1905年《大清現行刑律》廢除淩遲等酷刑,1911年《大清新刑律》廢除斬刑,标志傳統“論殺”制度終結,近代死刑執行方式确立。
現代法律對照:當代《刑法》第四十八條明确死刑僅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并設置死刑複核程式,延續了“審慎判決”的司法傳統,但程式正義與人權保障更為嚴格。
權威參考來源:
-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ISBN 978-7-100-01775-4):“論”字條目釋“定罪”,“論殺”釋義為“判處死刑”。
- 《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卷三十·斷獄律,載死刑判決與複核程式。
- 張晉藩《中國法制史》(商務印書館,2010)第五章詳述曆代死刑制度演變。
網絡擴展解釋
“論殺”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以下内容進行解釋:
1.基本含義
“論殺”指判處死刑,多用于古代文獻中,體現法律對嚴重罪行的最終裁決。例如《史記·酷吏列傳》提到“所論殺甚衆”,《漢書·淮南厲王劉長傳》記載“令吏論殺無罪者六人”,均指通過司法程式對犯人處以死刑。
2.構成與詞義解析
- “論”:此處意為“判定、定罪”,如《漢書》中“論罪”即指判定罪行。
- “殺”:指處以死刑,古漢語中常見于“殺身”“誅殺”等詞,強調終結生命的行為。
3.曆史背景
該詞多出現在漢代及以前的史書中,反映古代司法制度中死刑判決的嚴厲性。例如《史記》描述酷吏通過嚴刑峻法大量處決犯人,側面體現“論殺”在司法實踐中的普遍性。
4.現代使用
當代語境下,“論殺”已非常用詞彙,主要作為曆史文獻研究的對象。如需表達類似含義,現代漢語多用“判處死刑”“死刑判決”等表述。
“論殺”是古代司法術語,指通過審判程式判處死刑,其語義和用例多見于《史記》《漢書》等早期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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