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有司治罪。《陳書·到仲舉傳》:“及 文帝 崩, 高宗 受遺詔為尚書令入輔。 仲舉 與左丞 王暹 、中書舍人 劉師知 、 殷不佞 等,以朝望有歸,乃遣 不佞 矯宣旨遣 高宗 還 東府 。事發, 師知 下北獄賜死, 暹 、 不佞 并付治。”
“付治”在現代漢語中并非獨立成詞的常用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單字釋義及語境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收錄内容,“付”字核心義為“給予、交托”,如《尚書·梓材》中“皇天既付中國民”即強調交付之義;而“治”字本義為“水名”,後引申為“處理、管理”,如《孟子·告子下》中“禹之治水”體現治理概念。二字連用可理解為“交付處理”,常見于古代公文或司法文書,如明代《刑台法律》中“将案犯付治有司”即指将案件移交官方審理。現代漢語中該結構多拆分為短語使用,如“付與治理”“交付治所”等表述,具體語義需結合上下文确定。
“付治”是一個曆史文獻中出現的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析:
“付治”的核心含義為“交有司治罪”,即指将某人或案件交給司法部門處理。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如《陳書·到仲舉傳》中記載:“暹、不佞并付治”,即指将王暹、殷不佞二人交由司法機構定罪。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其解釋為成語,引申為“盡職盡責處理事務”,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為誤傳或現代衍生義。建議優先采用曆史文獻中的原始含義。
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曆史背景,可參考《陳書》《資治通鑒》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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