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有司治罪。《陈书·到仲举传》:“及 文帝 崩, 高宗 受遗詔为尚书令入辅。 仲举 与左丞 王暹 、中书舍人 刘师知 、 殷不佞 等,以朝望有归,乃遣 不佞 矫宣旨遣 高宗 还 东府 。事发, 师知 下北狱赐死, 暹 、 不佞 并付治。”
“付治”在现代汉语中并非独立成词的常用词汇,其含义需结合单字释义及语境分析。根据《汉语大词典》收录内容,“付”字核心义为“给予、交托”,如《尚书·梓材》中“皇天既付中国民”即强调交付之义;而“治”字本义为“水名”,后引申为“处理、管理”,如《孟子·告子下》中“禹之治水”体现治理概念。二字连用可理解为“交付处理”,常见于古代公文或司法文书,如明代《刑台法律》中“将案犯付治有司”即指将案件移交官方审理。现代汉语中该结构多拆分为短语使用,如“付与治理”“交付治所”等表述,具体语义需结合上下文确定。
“付治”是一个历史文献中出现的词汇,其含义及用法可综合以下信息进行解析:
“付治”的核心含义为“交有司治罪”,即指将某人或案件交给司法部门处理。该词常见于古代文献,如《陈书·到仲举传》中记载:“暹、不佞并付治”,即指将王暹、殷不佞二人交由司法机构定罪。
部分现代资料(如)将其解释为成语,引申为“尽职尽责处理事务”,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为误传或现代衍生义。建议优先采用历史文献中的原始含义。
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历史背景,可参考《陈书》《资治通鉴》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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