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属对巡抚的尊称。《文明小史》第三八回:“放与不放,须得禀明抚宪,再作道理。”《文明小史》第三八回:“等卑职立刻上院,把大人的话回明了抚宪,等抚宪答应了,随即请大人把人领去就是了。”
抚宪是清代官场中对巡抚的尊称,属于地方行政体系中的重要官职称谓。该词由“抚”与“宪”二字构成:“抚”取“安抚、治理”之意,体现其职能核心;“宪”在古汉语中表示法令或上级权威,组合后特指执掌一省军政司法大权的最高长官。
从历史沿革来看,抚宪的正式官名为“巡抚”,始设于明代,清代沿用并完善其职权,统管省内民政、财政、司法及部分军事事务。其称谓常见于清代公文与民间文献,如《清会典》记载“抚宪督饬州县,整饬吏治”,印证其监察地方官吏的职能。
在职权范围上,抚宪需定期向皇帝奏报地方政情,协调布政使、按察使等属官,并拥有直接审理重大案件的权力。清代学者赵翼在《陔余丛考》中特别指出“宪台、抚宪皆尊称,实为封疆大吏之代称”,凸显其地位仅次于总督的省级统治结构。
该词现已退出日常使用,但在研究清代政治制度、地方治理体系及古代公文书写规范等领域仍具学术价值。相关定义可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历史词汇附录,及中华书局《清史稿·职官志》对巡抚制度的系统阐述。
“抚宪”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解释,需根据权威来源进行辨析:
官职尊称(主流解释) 根据、、等权威典籍记载,该词是清代官场用语,特指下属对巡抚的尊称。在《文明小史》第三十八回中多次出现该用法,例如:
"禀明抚宪,再作道理"
"回明了抚宪,等抚宪答应了"
宪法修正说(存疑解释) 提出该词意为"对宪法进行修正",但此解释未见于其他权威典籍,且与历史官职体系不符。可能为现代语境下的误读或特定场景的引申义。
补充说明:
建议研究历史文献时采用第一种解释,若涉及现代法律术语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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