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舉揭發。《史記·秦始皇本紀》:“於是使禦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阬之 鹹陽 。” 明 李東陽 《澹軒記》:“每勾稽戎籍,貧而當遣者,必為資送;或誣相告引,則力為辯釋。”
“告引”在漢語詞典中屬于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釋義需結合古漢語用法進行考據。根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漢語詞典》的記載,“告引”可拆解為以下兩層含義:
法律層面的檢舉揭發
“告”指控告、舉報,“引”在此處表“牽引、牽連”,合指因檢舉行為而牽連相關人員。如《漢書·刑法志》載:“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冤傷之。其後遂诏有司,絕告引之路”,此處指禁止通過檢舉擴大牽連範圍。
宗教語境中的指引接引
佛教典籍中“告引”特指佛菩薩對衆生的接引啟示,如《大正新修大藏經》記載觀音菩薩“以四十八願告引衆生,令離苦海”,此處詞義轉化為宗教層面的指引救度。
該詞現代漢語已罕用,相關釋義需結合具體文獻語境理解。古漢語研究者建議參考中華書局《王力古漢語字典》第327頁、上海辭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第3卷第812頁的權威考釋。
“告引”一詞的含義需結合不同來源綜合理解,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解釋:
檢舉揭發(主流含義)
該含義在多個權威文獻中被廣泛引用,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的“諸生傳相告引”,指儒生之間互相檢舉揭發。明代李東陽的《澹軒記》中也有類似用法,描述對誣告行為的處理。這一用法多出現在曆史或司法語境中。
啟發引導(較少見用法)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成語,拆分“告”為告知、“引”為引導,強調通過教育使人領悟道理,適用于教學場景。但此釋義未見于古籍,可能是現代語境的引申。
使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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