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ighbourhood administrative system] 古代(宋王安石始創)的一種戶籍編制制度。若幹家編作一甲,設甲長;若幹甲編作一保,設保長(沿用至解放前)
(1). 宋 代的一種鄉兵制度。 熙甯 初, 王安石 變募兵而為保甲。其法是:十家為一保,有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有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有正副都保正。家有兩丁以上者,選一人做保丁,組成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戰陣。參閱《宋史·兵志六》、《文獻通考·兵考五·兵制》。
(2).舊時統治人民的戶籍編制。 清 代保甲之法,十戶為牌,設一牌頭,十牌為甲,設一甲頭;十甲為保,設一保長。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出則注其所往,入則稽其所來。解放前,保甲之編組以戶為單位,戶設戶長;十戶為甲,甲設甲長;十甲為保,保設保長;實行各戶互相監視和互相告發的連坐法,以及各項強迫勞役辦法。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七日,國6*民6*黨政府宣布在它統治的各省市一律推行這種戶籍制度。參閱《清朝文獻通考·戶口考一》及《職役考一》、《毛6*澤6*東選集·論聯合政府》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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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是中國古代基層社會治理制度,核心特征是以戶為單位編組,實行連坐互保,兼具戶籍管理、治安維護與賦役征發功能。其詳細釋義如下:
保甲指将相鄰住戶編為“甲”(十戶左右),若幹甲合為“保”的基層組織。每戶設戶長,每甲設甲長,每保設保長,形成層級管理體系。該制度通過聯保連坐強化監管,即一戶違法,同甲/保住戶需連帶擔責,以此實現基層控制。
王安石變法首創《保甲條例》(1070年),規定十戶一保、五保一大保、十大保一都保,以“寓兵于農”強化邊防,後擴展至全國治安管理。
明代設“裡甲制”側重賦役,清代恢複保甲制(1644年順治推行),職能聚焦緝盜、戶籍登記與流動人口監控,成為封建統治的基層支柱。
保甲制将儒家“鄰裡相保”思想制度化,衍生出“保甲公約”“鄉約自治”等民間規範,深刻塑造傳統社會的集體責任意識,但連坐機制也加劇了基層壓迫。
參考來源:
“保甲”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含義,但主要分為以下兩類解釋:
定義與起源
保甲是古代中國基層治理制度,始于宋代王安石變法時期。其核心是通過戶籍編制管理民衆,以“戶”為單位分層組織,兼具治安維護、賦稅征收等職能。
組織結構
核心職能
曆史演變
該制度從宋代延續至民國,清代進一步強化,成為中央控制基層的重要工具。
提示:若需了解保甲制度的具體實施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宋史·兵志》或清代保甲檔案等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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