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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的意思、附加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附加刑的解釋

見〖從刑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附加刑是刑法體系中與主刑相配合的補充性刑罰手段,指在獨立適用主刑的基礎上,依法對犯罪人附加適用的處罰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附加刑包括以下三類:

  1. 罰金: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財産刑,適用于經濟犯罪或貪利型犯罪。
  2. 剝奪政治權利:依法剝奪犯罪人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資格,例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主要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
  3. 沒收財産:将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産的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有,適用于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犯罪等案件。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還可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附加刑的適用需遵循兩項原則:一是不具備獨立適用性,必須與主刑合并執行;二是可單獨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主刑免除的特殊情況。其法律效力體現為通過經濟制裁與權利限制,強化刑罰的預防功能與社會震懾作用。

網絡擴展解釋

附加刑是刑法中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具有既能獨立適用又能附加于主刑適用的特點。以下從定義、種類及具體内容進行詳細說明:

一、定義

附加刑是指根據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對犯罪人施加的補充性刑罰,其適用不依賴主刑,可單獨或配合主刑使用。例如,罰金既可獨立判處罰款,也可與有期徒刑并處。

二、種類及具體内容

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1. 罰金
    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繳納方式包括:

    • 一次繳納:經濟條件允許時限期一次性繳清;
    • 分期繳納:適用于有穩定收入但短期内難以全額支付的情況;
    • 強制繳納:若逾期未繳,法院可強制執行。
  2. 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犯罪人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具體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擔任公職等權利。

  3. 沒收財産
    将犯罪分子個人財産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有,屬于最嚴厲的財産刑。

  4. 驅逐出境
    針對犯罪的外國人,可獨立適用或附加于主刑(如有期徒刑)後執行。

三、核心特點

四、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附加刑的適用需結合犯罪情節,并在判決中明确具體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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