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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的意思、附加刑的详细解释

关键字:

附加刑的解释

见〖从刑 〗。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附加刑是刑法体系中与主刑相配合的补充性刑罚手段,指在独立适用主刑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附加适用的处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包括以下三类:

  1. 罚金: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财产刑,适用于经济犯罪或贪利型犯罪。
  2. 剥夺政治权利:依法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例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3. 没收财产:将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适用于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犯罪等案件。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的适用需遵循两项原则:一是不具备独立适用性,必须与主刑合并执行;二是可单独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主刑免除的特殊情况。其法律效力体现为通过经济制裁与权利限制,强化刑罚的预防功能与社会震慑作用。

网络扩展解释

附加刑是刑法中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具有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于主刑适用的特点。以下从定义、种类及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定义

附加刑是指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人施加的补充性刑罚,其适用不依赖主刑,可单独或配合主刑使用。例如,罚金既可独立判处罚款,也可与有期徒刑并处。

二、种类及具体内容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 罚金
    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缴纳方式包括:

    • 一次缴纳:经济条件允许时限期一次性缴清;
    • 分期缴纳:适用于有稳定收入但短期内难以全额支付的情况;
    • 强制缴纳:若逾期未缴,法院可强制执行。
  2.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担任公职等权利。

  3. 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属于最严厉的财产刑。

  4. 驱逐出境
    针对犯罪的外国人,可独立适用或附加于主刑(如有期徒刑)后执行。

三、核心特点

四、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附加刑的适用需结合犯罪情节,并在判决中明确具体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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