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t one's duty] 本分以外
我的工作不分分内和分外
(1).本分以外。《三國志·魏志·程昱傳》:“上不責非職之功,下不務分外之賞,吏無兼統之勢,民無二事之役,斯誠為國要道,治亂所由也。” 宋 沉作喆 《寓簡》卷二:“而不聞大道者,乃欲以智計力取分外之事,豈不愚哉!”《紅樓夢》第七七回:“你們小心!往後再有一點分外之事,我一概不饒!”《人民日報》1975.5.28:“ 杜醫生 本職工作做得好,分外的事也搶着幹。”
(2).格外;特别。 唐 高蟾 《晚思》詩:“虞泉冬恨由來短,楊葉春期分外長。” 宋 楊萬裡 《秋雨歎十解》詩:“濕侵團扇不能輕,冷逼孤燈分外明。”《紅樓夢》第七八回:“我常見他比别人分外淘氣,也懶。” 毛6*澤6*東 《沁園春·雪》詞:“須晴日,看紅裝素裹,分外妖嬈。”
(3).另外。 元 關漢卿 《窦娥冤》楔子:“準了他那先借的四十兩銀子,分外但得些少東西,勾小生應舉之費,便也過望了。”《二刻拍案驚奇》卷十四:“ 吳宣教 足足取勾了二千數目,分外又把些零碎銀兩送與衆家人,做了東道錢。”
(4).過分。 元 楊文奎 《兒女團圓》第二折:“這廝那狠毒心如蜂蠆,荒淫心忒分外。” 蔡東藩 許廑父 《民國通俗演義》第一六○回:“七姑太太又笑道:‘……論起你的才幹來,固然,休說一個區區警務處長,便做一個督軍、巡閱,也并非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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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外”是現代漢語中具有雙重語義特征的複合副詞,其詞義結構可從以下兩個維度解析:
一、超出本分範疇的語義延伸
本義指代超越職責或身份限定範圍的行為狀态,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七版指出該詞源自動賓短語虛化,原指“本分之外”的越界行為。該用法常見于古代典籍,如《三國志·魏志》所述“非臣隕首所能上報”即含此意。
在語義演變中派生出程度副詞的語法功能,現代漢語中多用作狀語,強調超越常規的顯著程度。教育部《國語辭典》修訂本特别标注其“特别、格外”的引申義,常與積極性狀語搭配,如“分外妖娆”等詩意化表達。
二、詞性演變的曆時特征
北京大學中文系《現代漢語虛詞例釋》揭示其語法化軌迹:從唐宋時期開始,原本的實詞結構逐漸虛化為程度副詞,在明清小說中完成語義轉型。
當代語用中保留着古今異義并存現象,如《漢典》引魯迅《野草》用例“在晴天之下,旋風忽來,便蓬勃地奮飛,在日光中燦燦地生光”,其中“奮飛”前的修飾成分即屬程度副詞用法。
該詞的語義二重性在《漢語大詞典》中得到完整呈現,既包含“非分”的本源義項,又涵蓋“特别”的虛化用法,形成古今語義的層疊結構。
“分外”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表示“本分以外”
表示“格外、特别”
“分外”既可指職責外的額外事務,也可形容程度上的“格外”,需結合語境判斷具體含義。注意讀音和詞性差異,避免與“分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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