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rranged (forced) marriage] 不經男女雙方同意,強行為他們訂下的婚姻
包辦婚姻是中國傳統社會常見的婚姻形式,指由父母或其他家族長輩代替當事人決定婚配對象,且不尊重婚姻雙方意願的締結婚姻方式。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其核心特征是"第三方主導婚姻選擇權,排除當事人自主權"。
從曆史維度看,包辦婚姻制度植根于宗法社會結構,《中國婚姻史》記載,該制度在周代已具雛形,至明清時期形成完整的"六禮"程式體系。這種婚姻模式以家族利益為核心考量,常涉及財産交換、政治聯姻等非情感因素。
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明确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指出"受脅迫婚姻可依法撤銷"。這種制度性轉變标志着我國婚姻制度從"家族本位"向"個人本位"的演進。
社會影響方面,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研究顯示,包辦婚姻在1949年前約占婚姻總數的70%以上。其遺留問題包括夫妻情感基礎薄弱、家庭暴力發生率較高等社會現象。但不可忽視的是,部分地域仍存在變相包辦婚姻,表現形式已從直接指定轉為隱性幹預。
現代轉型過程中,中國人民大學婚姻法研究所2023年調查報告指出,隨着《民法典》普法深入,全國包辦婚姻投訴量較2018年下降58%。這種現象的消退,反映出個體權利意識增強與法治社會建設的協同效應。
包辦婚姻是指由第三者(如父母或其他親屬)違反婚姻自主原則,強制安排或幹涉他人婚姻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包辦婚姻是封建傳統婚姻制度的産物,表現為男女雙方非自願結合,而是由第三方通過強制手段(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決定婚姻關系。常見形式包括“定娃娃親”“指腹為婚”等。
法律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包辦婚姻被明确禁止,屬于違法行為。其本質是對個人婚姻自由權的侵犯。
法律後果
救濟方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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