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業之民。《晏子春秋·問上二二》:“治無怨業,居無廢民,此聖人之得意也。”
“廢民”一詞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較為古雅的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主要角度進行解釋:
一、本義:因罪被削去爵位或貶為庶民的人
指因觸犯法律或禮制而被剝奪原有社會地位(如官職、貴族身份),強制降為平民的人。此義項源于古代刑罰制度,強調社會身份的強制性剝奪。
來源依據:該釋義核心可追溯至古代禮法文獻,如《周禮·秋官·司厲》提及對犯罪者的處罰涉及身份貶黜,後世律法(如《唐律疏議》)中亦有類似“除名”“免官”等制度,實質即“廢”其原有身份。
二、引申義:喪失勞動能力或社會功能的人
泛指因身體殘疾、疾病、衰老等原因失去正常勞作能力或無法履行社會職責的群體。此義側重生理或社會功能的缺失,帶有一定的曆史語境色彩。
來源依據:古代文獻中“廢”常與“疾”并稱(如《禮記·禮運》“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此處的“廢”即指肢體殘障或機能衰敗者,與“民”結合後擴展為喪失生存能力的底層群體概念。
現代使用建議: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用,其“貶黜”義完全被曆史化;“喪失能力”義因含消極色彩,多被“殘障人士”“特需群體”等中性術語替代。學術引用時需注意語境的曆史性,避免在現代社會描述中直接使用。
權威參考來源:
“廢民”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幾個角度解析:
基本釋義
指“無業之民”,即沒有固定職業或謀生手段的群體。該詞最早見于《晏子春秋·問上二二》中的記載:“治無怨業,居無廢民,此聖人之得意也”()。此處強調社會治理的理想狀态是消除無業現象。
社會語境中的延伸含義
現代語境中,“廢民”可引申為被社會邊緣化、忽視的群體,例如因貧困、疾病或其他原因失去生存能力或社會價值的人()。部分網絡釋義将其與“頹廢”“失去生活目标”等狀态關聯,但此用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持。
詞源與争議
建議在正式文本中使用時,優先采用《晏子春秋》中的原始定義,避免過度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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