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行出版物的負責人。 巴金 《新生·三月二十一日》:“他和 亦寒 是雜志底編輯, 鳴冬 和 克謹 是雜志底發行人。”
在漢語詞典及專業領域中,“發行人”指依法設立、承擔特定發行責任的主體,其含義根據發行對象不同可分為兩類:
一、出版領域
指負責出版物(如報紙、期刊、圖書)公開發行與傳播的法人或機構。發行人需取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的許可,對出版物的内容合規性、發行範圍及渠道管理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報社、出版社的法人代表或依法登記的出版單位。
來源:國家新聞出版署《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二、金融領域
指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募集資金的法律主體,包括政府、金融機構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接受證券監管機構審核,并對募集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章
權威參考文獻(符合原則):
根據權威來源的界定,"發行人"一詞在不同領域中的含義如下:
指法定對出版物出版、發行負責的出版單位主持人,又稱"發行者"。這一概念源于國家出版管理法規,強調法定責任主體屬性。如巴金在《新生》中描述的案例,發行人需對雜志發行全流程負責。
指通過發行證券(債券/股票)進行融資的合法主體,包括:
具有法定資質、承擔發行責任、作為權利主體三大特征。在出版領域主要表現為内容把關責任,在金融領域則體現為信息披露義務。
可通過查看出版領域詳細法規,了解證券發行具體要求。
安乾傲氣柏樹台百穴珠備考背黴贲若裱背匠步檐成理愁煞春貸出庭費翠筠當離叨情發決房廊放着反是反葬翻着韤風馳雲走凫伏戈劍官班廣骛好身手黑窩宦達間不容瞬蕑屦揭露街上街頭巷尾進戍謹擇金昭玉粹魁逆老狐狸纍人蟒虺母國拍擊聲判子陪護姘人窮鲠山塹生死不易題主土脈徒袒腕骨違義下餔铦達饷遺下其議下水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