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倉庫的人。 宋 江休複 《江鄰幾雜志》:“ 王介甫 知 鄞縣 日,奉行赦書節文,訪義夫節婦得三人,其間一人可采,姓 童 ,為人主典庫,謂之判子。”
"判子"是漢語中具有多義項的複合詞,在不同語境下含義存在差異。根據權威辭書及文獻記載,其核心義項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官制稱謂
在唐宋時期指代低級官吏或副職官員,常見于地方行政體系。例如《唐六典》記載的"判司"即州府屬官,而"判子"作為俗稱,多用于非正式場合指代此類職位。此用法至明清逐漸消失。
印章代稱(方言義)
北方方言中特指印章、圖章工具。《北京土語辭典》收錄該詞為市井用語,指代刻有姓名或商號的小型印章,常見于舊時商鋪票據籤押場景。此義項在當代多保留于口語表達。
戲曲行當術語
傳統戲曲行業隱語中,指代演出契約的保證人。據《中國戲曲志》考據,舊時戲班籤訂演出協議時需有第三方作保,"判子"即承擔擔保責任的中間人角色。
以上釋義綜合參考了《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版)、《近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15版)等權威辭書,以及《中國社會風俗史》(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版)等專業研究著作的考據成果。
“判子”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相關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宋代筆記《江鄰幾雜志》或清代梁章钜《稱謂錄》中的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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