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法人。 梁啟超 《史學之界說》:“通古今文野之界而觀察之,内自鄉邑之法團,外至五洲之全局,上自穹古之石史,下至昨今之新聞,何一而非客觀所當取材者。”自注:“凡民間之結集而成一人格之團體者,謂之法團,亦謂之法人。法人者,法律上視之與一箇人無異也。一州之州會、一市之市會,迺至一學校、一會館、一公司,皆統名為法團。” 張天翼 《譚九先生的工作》:“這個大會是個法團,跟縣政府自必是平行的。”參見“ 法人 ”。
"法團"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法律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釋義可拆解為兩個層面:
一、基本詞義構成 "法"指代法律規範或法定程式,《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團"表示由個體組成的集合體,《辭海》解釋為"有組織的集體"(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海》)。二者組合形成"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這一核心内涵。
二、法律概念延伸 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法團特指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包含三個法定特征:
三、社會功能定位 法團在社會治理中承擔中介職能,如行業協會、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明确其功能包括"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這類組織通過行業自律、權益維護等途徑,搭建起政府與市場主體間的溝通橋梁。
“法團”是漢語中一個法律相關術語,其核心含義可歸納如下:
法團即法人,指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團體組織。這類團體在民事活動中被視為與自然人同等的法律主體,能獨立承擔權利義務,例如公司、學校、會館等。
該詞最早由梁啟超在《史學之界說》中提出并注解,強調其“民間結集而成一人格之團體”的特性。他列舉了州會、市會、學校、會館等具體形式,說明法團涵蓋政府機構與民間組織。
需注意,該詞在現代法律術語中已較少使用,更多以“法人”替代,但在特定曆史文獻或區域性表述中仍有保留。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建議參考《民法典》第三章關于法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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