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法人。 梁启超 《史学之界说》:“通古今文野之界而观察之,内自乡邑之法团,外至五洲之全局,上自穹古之石史,下至昨今之新闻,何一而非客观所当取材者。”自注:“凡民间之结集而成一人格之团体者,谓之法团,亦谓之法人。法人者,法律上视之与一箇人无异也。一州之州会、一市之市会,迺至一学校、一会馆、一公司,皆统名为法团。” 张天翼 《谭九先生的工作》:“这个大会是个法团,跟县政府自必是平行的。”参见“ 法人 ”。
"法团"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法律属性的复合词,其核心释义可拆解为两个层面:
一、基本词义构成 "法"指代法律规范或法定程序,《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来源: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团"表示由个体组成的集合体,《辞海》解释为"有组织的集体"(来源: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二者组合形成"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这一核心内涵。
二、法律概念延伸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法团特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包含三个法定特征:
三、社会功能定位 法团在社会治理中承担中介职能,如行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其功能包括"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这类组织通过行业自律、权益维护等途径,搭建起政府与市场主体间的沟通桥梁。
“法团”是汉语中一个法律相关术语,其核心含义可归纳如下:
法团即法人,指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组织。这类团体在民事活动中被视为与自然人同等的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例如公司、学校、会馆等。
该词最早由梁启超在《史学之界说》中提出并注解,强调其“民间结集而成一人格之团体”的特性。他列举了州会、市会、学校、会馆等具体形式,说明法团涵盖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
需注意,该词在现代法律术语中已较少使用,更多以“法人”替代,但在特定历史文献或区域性表述中仍有保留。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条文,建议参考《民法典》第三章关于法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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