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與威勢。 商鞅 重法, 慎到 重勢。 漢 桓寬 《鹽鐵論·申韓》:“無法勢,雖賢人不能以為治。”
法勢是漢語中一個融合法律與權力關系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法律制度與政治權勢的結合體,強調法律的有效性需依托于統治者的權威支持。該詞源于中國古代法家思想,最早可追溯至《韓非子·難勢》中“抱法處勢則治”的論述,主張法治需與君主集權相輔相成。
從構詞角度分析,“法”指成文規範體系,“勢”則包含權力基礎與實施效力。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法勢特指“以法律為準則、以權勢為保障的國家治理模式”。現代法學研究進一步指出,法勢概念蘊含法律需具備強制執行力,同時權力運行必須受法律約束的雙向關系,如法學家張晉藩在《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中強調“法為勢立,勢因法行”的辯證性。
在當代語境下,該詞延伸指代法律規範與執行能力的統一體。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詞典》釋義,法勢現多用于描述“法律制度的制定、實施與社會權力結構的互動關系”。
“法勢”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法勢”由“法”與“勢”組合而成,指法律的權威性及其對社會的影響力。具體表現為法律通過強制力維護社會秩序,并對個人或組織形成約束。
該詞源于中國古代法家思想:
“法勢”可引申為法律體系的綜合效力,包括:
如《孫子兵法·勢篇》以“法勢”比喻戰争中的嚴整布局,強調規則與威勢結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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