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倡議做某件事情的人。 鄭振铎 《<許地山選集>序》:“ 許地山 先生是文學研究會的發起人之一。”
發起人指首先提出建議或行動,并負責組織、推動事件進程的人或團體。該詞強調主動性和責任屬性,在不同語境中具有特定法律或社會含義。
發起人的核心含義為倡導并啟動某項活動、計劃或組織的主體。例如:
“他是這次環保活動的發起人,負責策劃和聯絡各方參與者。”
此義項強調其“首倡者”身份,常見于社會活動、公益項目等場景。來源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321頁。
參考鍊接:商務印書館官網《現代漢語詞典》介紹
在法律領域(尤指公司法),發起人特指籌備公司設立、籤署章程并承擔設立責任的自然人或機構。例如: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需認購法定比例股份,并對設立階段債務承擔責任。”
此定義明确其法律義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對發起人職責的規範。來源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1286頁。
參考鍊接:中國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簡介
“發起人”兼具行動倡議者與責任主體的雙重角色,其具體權責需結合語境(尤其是法律場景)進一步界定。部分釋義參考《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0年)第362頁及百度百科“發起人”詞條學術文獻引用内容。
發起人是指倡議或推動某項事務、組織或活動,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發起人是首先提出建議并推動實施某事的核心人物或組織。例如,在文學研究會等團體中,首先提出成立倡議的成員即被稱為發起人(鄭振铎《<許地山選集>序》例證)。
法律要件
發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三大要件之一(另兩項為資金和章程),需籤署發起人協議、認購股份并承擔設立責任。
職責與義務
資格範圍
包括自然人、法人及符合規定的機構,但需滿足《公司法》對發起人人數的要求(如股份有限公司需2-200人)。
發起人概念不僅限于公司設立,還可指:
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自動轉為股東,但需額外承擔設立階段的法定責任,包括: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不同公司類型的發起人要求,可參考《公司法》第三章及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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