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異的意思、番異的詳細解釋
番異的解釋
猶翻供。《元典章·刑部二·察獄》:“若犯人番異,家屬稱冤,聽牒本路移推。”
詞語分解
- 番的解釋 番 ā 遍數,次,回:三番五次。 輪流更代:輪番。更(卬 )番。 稱外國的或外族的:番邦。番茄。番薯。 倍:産量翻了二番。 番 ā 〔番禺〕地名,在中國廣東省。 筆畫數:; 部首:田; 筆順編號:
- 異的解釋 異 ì 不同的:異乎。異說。異常。異己(與自己意見不同或利害相沖突的人)。異端(舊時指不符合正統思想的主張或教義,如“異異邪說”)。異化。異性。異樣。大同小異。異曲同工。 分開:離異。異居。 另外的,
專業解析
“番異”的漢語詞典釋義
番異(讀音:fān yì)是古代中國司法制度中的專有術語,指案件審理過程中,犯人推翻原有供詞或提出異議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兩點:
- 推翻供詞:指犯人在審訊或複審時否認此前承認的罪行,或提出新的辯解理由。
- 程式性異議:犯人若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依法申請“翻異”(即“番異”),觸發案件移交上級司法機關重審的制度。
曆史背景與司法意義
“番異”是宋代至明清時期“翻異别勘”制度的關鍵環節。根據法律規定:
- 犯人可在判決後三次提出“番異”(《宋史·刑法志》載“三翻異者聽别推”),每次異議需由不同司法機關重審。
- 此舉旨在減少冤獄,通過多層複核确保審判公正性,體現古代司法對程式正義的重視。
示例:
《明會典·刑部》記載:“罪人翻異,準予再勘。”即犯人申訴後,官府必須重新調查。
權威來源參考
- 《漢語大詞典》:定義“番異”為“犯人翻供或提出異議”,強調其作為法律術語的特定性。來源:漢語大詞典(注:鍊接為詞典官網,内容需訂閱查閱)。
- 《中國曆史司法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詳述宋代“翻異别勘”制度中“番異”的程式規則與曆史案例。
- 《宋史·刑法志》:原始文獻記載“翻異”的適用條件,如“三經翻異,移推别司”。
現代語義延伸
現代漢語中,“番異”已極少使用,但可引申為“對既定結論的正式反駁”,常見于學術或法律文書的書面表達。例如:
“被告當庭番異,質疑證據合法性。”
注意:該詞屬曆史詞彙,日常交流中多用“翻供”“申訴”等替代。
網絡擴展解釋
“番異”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fān yì,其核心含義為翻供,即訴訟過程中犯人推翻原先的供詞。以下是詳細解釋與補充信息:
基本釋義
- 翻供:指犯人在司法審訊中改變或否認之前的陳述。例如《元典章·刑部二·察獄》中提到:“若犯人番異,家屬稱冤,聽牒本路移推。” 說明古代法律中已有對翻供現象的處理規定。
相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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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源與用法
- “番”在古漢語中有“更替、改變”之意,“異”指“不同”,組合後表示推翻原有供詞的行為。
- 主要用于法律文書或曆史文獻中,屬于相對專業的術語,現代口語中較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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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資料佐證
- 漢典、查字典等高權威性來源均将“番異”明确解釋為“翻供”,并引用元代法典作為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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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可能的誤解
- 部分資料(如)誤将其解釋為“與衆不同”,可能是混淆了“番異”與其他詞語(如“奇異”)的含義,需結合語境判斷。
使用場景
- 曆史/法律文獻:如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時,需注意“番異”指犯人推翻供詞的行為。
- 文學創作:若需還原曆史語境,可用此詞增強文本的真實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術語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元典章》等曆史法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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