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the third person (or party);tertius gandens]∶兩個當事人之外的人
在一樁秘密中不能有第三者
(2) [paramour]∶沒有丈夫或妻子的合法權利而占居此位置的人
(1).當事雙方以外的一方。 魯迅 《集外集·<奔流>編校後記(二)》:“那叙述,雖說是客觀的,然而倒是指摘缺點的地方多,惟有插畫二百馀,則很可以供我們的參考,因為圖畫是人類共通的語言,很難由第三者從中作梗的。”
(2).特指插足他人家庭,與夫婦中的一方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的人。
第三者在漢語中主要有以下三層含義,根據使用場景不同而有所區分:
指介入他人既有婚姻或戀愛關系,與其中一方産生情感或肉體關系的第三方。此概念強調對原有關系的破壞性,帶有道德批判色彩。
來源依據: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将“第三者”釋義為“特指插足于他人家庭,跟夫婦中的一方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的人”。
中國法律雖未直接使用“第三者”一詞,但《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司法實踐中涉及第三者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指獨立于矛盾雙方(主體與客體)之外的第三方存在或觀察視角。例如在辯證法中,“第三者”可指代調解矛盾的中介或客觀評判标準。
來源依據:
哲學辭典中常将“第三者”定義為“超出對立雙方之外的中介物”(參見《西方哲學英漢對照辭典》)。黑格爾邏輯學中“第三者”概念指對立規定的統一體。
泛指與特定事件或合同無直接利益關聯的第三方。例如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
來源依據:
《民法典》第1182條等條款中,“第三人”概念與“第三者”在此語境下同義,指當事人以外的民事主體(參考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典釋義》)。
使用注意事項:
日常語境中“第三者”多指第一類含義,具有強烈情感色彩;學術或法律場景需根據上下文區分後兩種中性含義。使用時應避免語義混淆,尤其在正式文本中建議優先采用“第三人”“中介方”等無歧義表述。
“第三者”是一個多語境詞彙,具體含義需結合使用場景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層面:
提示:該詞的使用需結合具體語境。涉及婚姻問題時,可能涉及法律與道德争議;而在民事糾紛中則屬于中性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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