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the third person (or party);tertius gandens]∶两个当事人之外的人
在一桩秘密中不能有第三者
(2) [paramour]∶没有丈夫或妻子的合法权利而占居此位置的人
(1).当事双方以外的一方。 鲁迅 《集外集·<奔流>编校后记(二)》:“那叙述,虽说是客观的,然而倒是指摘缺点的地方多,惟有插画二百馀,则很可以供我们的参考,因为图画是人类共通的语言,很难由第三者从中作梗的。”
(2).特指插足他人家庭,与夫妇中的一方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
第三者在汉语中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根据使用场景不同而有所区分:
指介入他人既有婚姻或恋爱关系,与其中一方产生情感或肉体关系的第三方。此概念强调对原有关系的破坏性,带有道德批判色彩。
来源依据: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明确将“第三者”释义为“特指插足于他人家庭,跟夫妇中的一方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人”。
中国法律虽未直接使用“第三者”一词,但《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指独立于矛盾双方(主体与客体)之外的第三方存在或观察视角。例如在辩证法中,“第三者”可指代调解矛盾的中介或客观评判标准。
来源依据:
哲学辞典中常将“第三者”定义为“超出对立双方之外的中介物”(参见《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黑格尔逻辑学中“第三者”概念指对立规定的统一体。
泛指与特定事件或合同无直接利益关联的第三方。例如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
来源依据:
《民法典》第1182条等条款中,“第三人”概念与“第三者”在此语境下同义,指当事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参考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释义》)。
使用注意事项:
日常语境中“第三者”多指第一类含义,具有强烈情感色彩;学术或法律场景需根据上下文区分后两种中性含义。使用时应避免语义混淆,尤其在正式文本中建议优先采用“第三人”“中介方”等无歧义表述。
“第三者”是一个多语境词汇,具体含义需结合使用场景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层面:
提示:该词的使用需结合具体语境。涉及婚姻问题时,可能涉及法律与道德争议;而在民事纠纷中则属于中性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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