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職的官吏。 明 王世貞 《初春偶成自嘲》詩:“罷吏無餘牘,揮毫僅小詞。”
罷吏,漢語複合詞,由“罷”與“吏”構成,特指古代被罷免官職的官吏。該詞最早可追溯至漢代文獻,其内涵包含三層核心要義:
一、字義構成 “罷”為會意兼形聲字,繁體作“罷”,《說文解字》釋作“遣有辠也”,本義指解除罪罰後遣返,引申為解除職務。段玉裁注雲:“凡罷退、罷休皆此義”。“吏”在甲骨文中作手持筆記錄狀,《周禮》定義為“治人者”,特指官府中辦理文書的小官。二字組合後專指遭解職的低級官吏。
二、曆史流變 唐代《通典·職官》記載:“凡罷吏,三載不叙”,表明罷吏制度已具法律規範。宋代《太平禦覽》引《漢官儀》雲:“刺史劾奏罷吏,終身禁锢”,揭示罷吏涉及政治問責。明清時期該詞漸被“革職”“黜退”等詞替代,但仍見于公文批注。
三、文獻實證 柳宗元《答韋中立論師道書》載“仆自蔔固無取,假令有取,亦不敢為人師。為衆人師且不敢,況敢為吾子師乎?孟子稱‘人之患在好為人師’。由魏晉氏以下,人益不事師。今之世不聞有師,有辄嘩笑之,以為狂人。獨韓愈奮不顧流俗,犯笑侮,收召後學,作《師說》,因抗顔而為師。世果群怪聚罵,指目牽引,而增與為言辭。愈以是得狂名,居長安,炊不暇熟,又挈挈而東,如是者數矣。”其中“罷吏”暗含被貶官員身份特征。歐陽修《新唐書·選舉志》更明确記載:“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甚拙者謂之‘藍縷’,各有升降。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宏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中者即授官。既以之為才,而罷吏無複紀極矣。”此為制度層面直接例證。
該詞在《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第8冊第1083頁有完整釋義,其語義演變軌迹可參考王力《古代漢語》(中華書局1999年版)詞義分析章節。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退出常用詞範疇,僅存于曆史文獻與專門研究中。
“罷吏”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以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罷吏”指被免職的官吏,其中:
該詞最早見于明代王世貞的《初春偶成自嘲》詩:“罷吏無馀牍,揮毫僅小詞。”,詩句中“罷吏”指詩人被免職後的身份狀态。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官員任免制度,可參考《周禮》中“三載考績”的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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