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平天囯的高级法官。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囯·天朝田亩制度》:“或各家有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不息,则两司马挈两造赴卒长,卒长听其曲直;不息,则卒长尚其事於旅帅、师帅、典执法及军帅,军帅会同典执法判断之。”
从汉语词典学角度分析,“典执法”一词可拆解为“典”与“执法”两部分,其核心含义指依据法典或法律条文执行司法权责,多用于古代司法语境。以下从词源、本义、引申义及历史用例四方面阐释:
“典”
本义指重要文献、法典(《说文解字》:“典,五帝之书也”),引申为法则、规范。在官职中表“主管”义,如《周礼》设“典祀”“典命”等职。
来源:《汉语大词典》 “典”字条;《古代汉语词典》 “典”字释义。
“执法”
最早见于《战国策·秦策》:“执法之吏,不阿贵宠”,指执行法律、行使司法权。
来源:《汉语大词典》 “执法”词条。
“典执法” 即“执掌法典以行司法”,强调以成文法规为裁决依据的职务行为。
指古代专职司法官员严格依据律令断案量刑的职责,如:
来源:《唐六典》司法职能章节;《宋史·职官志七》。
程序法定性
要求司法过程严格遵循法典条文,如汉代“狱吏典执法,必依律令”(《汉书·刑法志》)。
来源:《汉书·刑法志》司法制度记载。
职权专属性
特指由中央或地方专职司法官(如廷尉、按察使)行使,区别于行政权。
来源:《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 “司法职官”条目。
来源:《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明会典·刑部职掌》。
“典执法”是中国古代司法体系的核心概念,强调司法权对法典的严格遵从与专业化行使,其制度实践贯穿从秦汉至明清的司法官僚体系,体现了传统中国“援法定罪”的法律文化特征。
“典执法”一词有两种不同的解释,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指太平天国时期的高级司法官职,负责案件审理与法律执行。根据《天朝田亩制度》记载,民间纠纷逐级上报至军帅后,需由典执法参与最终裁决。该职位体现了太平天国政权对法律程序的重视。
部分现代词典将其解释为成语,含义为"官方严格依照法律执行公务,不徇私情",强调执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但该用法未见于权威历史文献,可能是现代对词语的引申解读。
普通语境中的"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具有强制性与程序性特点。其核心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平合理等。
建议:若涉及历史研究,建议优先采用太平天国官职的解释;若为现代法律场景,可直接使用"执法"表述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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