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訴訟文書。《魏書·源子恭傳》:“ 徐州 表投化人 許團 并其弟 周 等。究其牒狀, 周 列雲己 蕭衍 黃門侍郎……真僞難辨,請下 徐 揚 二州密訪,必令獲實。” 清 王夫之 《薑齋詩話》卷二:“《春秋》則以俗吏爰書、訟魁牒狀丑詆之詞,取已往之君臣,恣其詬厲。”
(2).官府的文書、證件。《新唐書·百官志二》:“﹝司記﹞掌宮内文簿入出,録為抄目,審付行焉。牒狀無違,然後加印。” 清 蔣士铨 《第二碑·題坊》:“蒙諭取到前朝官給地券執照二紙……騐先朝牒狀,紅泥出印床。”
牒狀是漢語詞彙中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與古代文書制度相關。從構詞法分析,“牒”指古代官府往來文書的統稱,如《漢語大詞典》解釋為“官府文書,證件”;“狀”則指陳述事件或申訴的文書,如《辭海》定義為“向上級陳述事實的文書”。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指兩類文書:
從語用學角度,“牒狀”屬于古代行政司法體系的專業術語,具有格式規範、内容明确的特點。其消亡與現代行政體系變革直接相關,清代《大清會典》仍保留該詞,但近代逐漸被“公函”“訴狀”等替代。
“牒狀”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具體含義及解釋如下:
訴訟文書
指古代用于訴訟或法律糾紛的正式文件。例如《魏書·源子恭傳》記載,徐州官員在審理許團等人案件時,需“究其牒狀”以辨真僞。
官府的文書、證件
泛指官方頒發的各類公文或憑證。如《新唐書·百官志》提到司記官員需确保“牒狀無違,然後加印”,強調其行政效力。
訴訟功能
行政功能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漢典》等權威辭書或具體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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