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放債;貸錢于人。《史記·孟嘗君列傳》:“其食客三千人,邑入不足以奉客,使人出錢於 薛 。歲餘不入,貸錢者多不能與其息,客奉将不給。”《三國志·魏志·高柔傳》:“﹝ 高柔 ﹞又曰:‘汝夫不與人交錢財乎?’對曰:‘嘗出錢與同營士 焦子文 ,求不得。’”
(2).拿出錢來。《漢書·文翁傳》:“每出行縣,益從學官諸生明經飭行者與俱,使傳教令,出入閨閤。縣邑吏民見而榮之,數年,争欲為學官弟子,富人至出錢以求之。”《宋史·食貨志上四》:“又農民出錢難於出力,若遇兇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錢納官。”《水浒傳》第三六回:“那教頭把盤子掠了一遭,沒一個出錢與他。那漢又道:‘看官高擡貴手。’又掠了一遭,衆人都白着眼看,又沒一個出錢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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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錢在漢語中屬于動詞性短語,指以貨币形式支付費用或承擔經濟支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其核心含義為“提供資金或承擔費用”,常用于描述個人或集體在經濟活動中的支付行為。例如“公司出錢為員工購買保險”即體現組織對成員福利的經濟支持。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出錢”包含動作主體(出資方)、動作對象(受益方或用途)及隱含的契約關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指出,該詞在近代漢語中已廣泛使用,其搭配對象多為公共事務、商業合作或親友互助場景,如“出錢修路”“合夥出錢創業”等典型用法。
與近義詞對比,“出資”更側重正式投資行為,“付款”則特指交易環節的貨币交割,而“出錢”在語義上更具日常交際特征。北京大學中文系語料庫顯示,該詞在口語和書面語中的使用比例約為3:1,常見于經濟類新聞報道及法律文書。
“出錢”是一個漢語動詞短語,通常指支付金錢或提供資金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可以拆解為以下兩方面:
字面意義
“出”表示支出、拿出,“錢”指貨币或資金。組合後即字面理解為“拿出錢款”,例如:
引申含義
根據語境不同,可能隱含以下細微差别:
需注意,“出錢”在口語中常替代更正式的“出資”,但後者多用于書面或法律文件。例如籤訂合同時會使用“甲方出資100萬元”,而非“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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