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指未向官府納稅加蓋官印的房地産等文契。 宋 鄭剛中 《論白契疏》:“買産之家,類非貧短,但契成則視田宅為己物,故吝惜官稅,自謂收藏白契,不過倍納而止。” 宋 俞文豹 《吹劍錄外集》:“有以白契告首者,追賞及種種費用外,二倍稅焉。”《宋史·食貨志上二》:“﹝ 紹興 五年﹞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争田,執白契者勿用。”
白契是中國古代契約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未經官府加蓋官印、未繳納契稅的土地、房産等不動産交易契約。其核心特征與法律地位如下:
白契即民間私下訂立的買賣或典當契約,因契約用紙為素白棉紙、且無官府朱紅色印章而得名。相較于官方認證的“紅契”(又稱“赤契”),白契缺乏法律強制執行力,僅依賴交易雙方信用維系,存在産權争議風險。
白契盛行于明清時期,反映民間規避稅賦的普遍現象。官府雖屢禁白契交易(如《大清律例》要求田宅交易“稅契過割”),但因稅負繁重,民間仍長期存在“白契-紅契”并行的雙重契約體系。直至民國時期《契稅條例》實施後,白契逐漸消亡。
權威參考來源:
“白契”是中國古代民間交易中常見的契約形式,具體含義及特點如下:
白契指未向官府納稅、未加蓋官方印章的房地産、買賣或典當契約,屬于民間私下籤訂的協議,又稱“草契”或“未稅白契”。與之相對的是經過官方認證的“紅契”。
對比項 | 白契 | 紅契 |
---|---|---|
官方認證 | 無 | 經官府驗契并納稅 |
外觀 | 白紙黑字 | 附官方契尾并蓋紅色官印 |
法律效力 | 民間認可,但官府可能拒認 | 完全合法,受官方保護 |
宋代已出現白契,民間為避稅常籤訂此類契約。官府為增加稅收,要求交易後需“稅契”(補稅并換紅契),否則可能面臨罰款。明清時期沿用此制度,紅契逐漸成為産權糾紛的關鍵憑證。
白契是研究古代經濟、法律和社會關系的重要史料,反映了民間交易習慣與官方治理的互動。當代房地産交易已無此概念,全部需經官方登記備案。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地域差異,可參考、4、7中的曆史文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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