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指未向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的房地产等文契。 宋 郑刚中 《论白契疏》:“买产之家,类非贫短,但契成则视田宅为己物,故吝惜官税,自谓收藏白契,不过倍纳而止。” 宋 俞文豹 《吹剑录外集》:“有以白契告首者,追赏及种种费用外,二倍税焉。”《宋史·食货志上二》:“﹝ 绍兴 五年﹞初令诸州通判印卖田宅契纸,自今民间争田,执白契者勿用。”
白契是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中的特定术语,指未经官府加盖官印、未缴纳契税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交易契约。其核心特征与法律地位如下:
白契即民间私下订立的买卖或典当契约,因契约用纸为素白棉纸、且无官府朱红色印章而得名。相较于官方认证的“红契”(又称“赤契”),白契缺乏法律强制执行力,仅依赖交易双方信用维系,存在产权争议风险。
白契盛行于明清时期,反映民间规避税赋的普遍现象。官府虽屡禁白契交易(如《大清律例》要求田宅交易“税契过割”),但因税负繁重,民间仍长期存在“白契-红契”并行的双重契约体系。直至民国时期《契税条例》实施后,白契逐渐消亡。
权威参考来源:
“白契”是中国古代民间交易中常见的契约形式,具体含义及特点如下:
白契指未向官府纳税、未加盖官方印章的房地产、买卖或典当契约,属于民间私下签订的协议,又称“草契”或“未税白契”。与之相对的是经过官方认证的“红契”。
对比项 | 白契 | 红契 |
---|---|---|
官方认证 | 无 | 经官府验契并纳税 |
外观 | 白纸黑字 | 附官方契尾并盖红色官印 |
法律效力 | 民间认可,但官府可能拒认 | 完全合法,受官方保护 |
宋代已出现白契,民间为避税常签订此类契约。官府为增加税收,要求交易后需“税契”(补税并换红契),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明清时期沿用此制度,红契逐渐成为产权纠纷的关键凭证。
白契是研究古代经济、法律和社会关系的重要史料,反映了民间交易习惯与官方治理的互动。当代房地产交易已无此概念,全部需经官方登记备案。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地域差异,可参考、4、7中的历史文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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