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存留證據。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筮仕·募家丁》:“中保等務查真正姓名,花押存據,以免後日之患。”
(2).存款的單據。《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二回:“每張上都列着所寄的東西,也有田産房契的,也有銀行存據的,也有金珠寶貝的。”
“存據”是漢語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憑證,指用于保存備查或作為證明依據的文件資料。《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保存作為憑據的文件”,強調其在經濟、法律活動中的證據屬性。該詞由“存”(保存)和“據”(憑證)兩個語素構成,屬動賓式合成詞,常見于契約、合同等場景。
在具體使用中,“存據”可分為三類功能:
根據《司法文書規範條例》,有效存據需滿足三個條件:采用書面形式、内容真實明确、經當事人籤字或蓋章确認。現存最早的“存據”實物可追溯至漢代簡牍中的買賣契約,印證了中國悠久的契約文化傳統。
“存據”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指保存或保留某種憑證或證明,通常用于法律或事務性場景。例如:
指金融機構開具的存款憑證,如存折、存單等。例如: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用例或語境分析,可參考《福惠全書》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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