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受賄而寬縱犯人。《醒世姻緣傳》第十三回:“ 鼂源 聽艷妾之唆使,逼元婦以投繯; 伍聖道 倚役詐財,賣犯漏網;均配非誣。”
“賣犯”在規範漢語詞典中并未作為獨立詞條收錄,其含義需結合構詞法和相關文獻進行考釋。根據《漢語大詞典》對“賣”與“犯”的釋義分析,“賣犯”可能包含以下兩種理解路徑:
商業行為中的違法交易
取“賣”的本義“出售”與“犯”的“觸犯”義組合,可引申為通過買賣行為違反法律或道德準則。如《大明律》中“私賣官鹽”條目記載的非法交易行為,這類行為在古代律法中多與“私販”“走私”等詞并用。
司法領域的渎職行為
《唐律疏議》中“故縱”罪描述官吏故意放縱罪犯的情形,若與“賣”的“出賣”義結合,可推演為司法人員通過放縱罪犯獲取利益的行為,類似現代刑法中的“徇私枉法”概念。
需要說明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辭海》等權威辭書中未見收錄,建議在具體語境中使用更規範的表述。若涉及學術研究,可參考《法學大辭典》中“職務犯罪”相關條目進行對照分析。
“賣犯”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來源中存在一定差異,但核心解釋可綜合如下:
“賣犯”指執法人員或相關官員受賄後故意寬縱犯人的行為。該詞由“賣”(指受賄出賣職權)和“犯”(指罪犯)組合而成,強調通過權錢交易使罪犯逃脫法律制裁。
部分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出賣國家利益謀私利”,但這一說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是對“賣國”等詞語的混淆。主流釋義仍以“受賄縱犯”為主。
建議在具體語境中結合權威文獻(如《醒世姻緣傳》)理解該詞,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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