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懲治。《史記·淮南衡山列傳》:“有司請逮治 衡山王 ,天子不許,為置吏二百石以上。” 明 陳子龍 《皇明殉節光祿大夫太子太保吏部尚書虞求徐公行狀》:“即上所逮治大臣,未有六日即釋去者。” 清 薛所蘊 《驿卒詞》:“昨年偶爾悮一時,縣官逮治驛卒死。”
逮治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司法色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逮捕并懲處,強調對違法者實施抓捕與法律制裁的全過程。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的詳細解析:
本義為“及、達到”,引申為捉拿、拘捕。《說文解字》釋:“逮,及也。”在司法語境中特指對罪犯的強制拘捕。
意為懲辦、審理。《廣雅·釋诂》載:“治,理也。”此處指對被捕者進行審判或處罰。
二字組合後,“逮治”形成遞進關系,即“逮捕後加以懲治”,體現司法程式的連續性。
“逮治”釋義為逮捕治罪,例句引《明史·海瑞傳》:“帝怒,命逮治。”指皇帝下令逮捕并定罪。
明确标注其法律屬性,指拘捕并依法處置,多用于官吏或重案(如《漢書·王莽傳》:“收捕逮治”)。
清代《刑案彙覽》載:“官吏受賄,即行逮治。”凸顯其在官僚體系中的懲戒功能。
《史記·酷吏列傳》雖未直用“逮治”,但“逮捕法辦”的表述與之同構,反映秦漢時期的司法實踐。
區别于單指抓捕的“逮捕”,“逮治”隱含司法審判與量刑的後續環節,更接近“緝拿歸案并治罪”。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曆史或法律文獻,日常口語罕用。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出版社紙質文獻為準。)
“逮治”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詞源構成:
使用場景:
讀音争議: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查閱《史記》《漢書》等原始文獻或權威詞典(如來源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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