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惩治。《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有司请逮治 衡山王 ,天子不许,为置吏二百石以上。” 明 陈子龙 《皇明殉节光禄大夫太子太保吏部尚书虞求徐公行状》:“即上所逮治大臣,未有六日即释去者。” 清 薛所蕴 《驿卒词》:“昨年偶尔悮一时,县官逮治驛卒死。”
逮治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司法色彩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逮捕并惩处,强调对违法者实施抓捕与法律制裁的全过程。以下是基于权威汉语词典的详细解析:
本义为“及、达到”,引申为捉拿、拘捕。《说文解字》释:“逮,及也。”在司法语境中特指对罪犯的强制拘捕。
意为惩办、审理。《广雅·释诂》载:“治,理也。”此处指对被捕者进行审判或处罚。
二字组合后,“逮治”形成递进关系,即“逮捕后加以惩治”,体现司法程序的连续性。
“逮治”释义为逮捕治罪,例句引《明史·海瑞传》:“帝怒,命逮治。”指皇帝下令逮捕并定罪。
明确标注其法律属性,指拘捕并依法处置,多用于官吏或重案(如《汉书·王莽传》:“收捕逮治”)。
清代《刑案汇览》载:“官吏受贿,即行逮治。”凸显其在官僚体系中的惩戒功能。
《史记·酷吏列传》虽未直用“逮治”,但“逮捕法办”的表述与之同构,反映秦汉时期的司法实践。
区别于单指抓捕的“逮捕”,“逮治”隐含司法审判与量刑的后续环节,更接近“缉拿归案并治罪”。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历史或法律文献,日常口语罕用。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以权威出版社纸质文献为准。)
“逮治”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以下信息进行解释:
词源构成:
使用场景:
读音争议: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体用例,可查阅《史记》《汉书》等原始文献或权威词典(如来源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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