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錢買囑他人認罪。 明 海瑞 《邵守愚人命參語》:“況 邵守正 親兄弟 邵守中 、 守和 男 邵太禮 ,與 守愚 等係同宗兄弟,住址相鄰,耳目切近,詢訪三年,杳無可據,則計供買認之情似虛。”
買認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和法律色彩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通過金錢交易讓他人代為承擔罪責或責任。以下從詞典釋義角度詳細解析:
買認(mǎi rèn)屬動賓式複合詞:
舊時司法腐敗背景下,富人通過賄賂讓貧者頂替罪名(如殺人、盜竊等),如《醒世姻緣傳》第五十一回:“他買認了賊贓,把無辜的人陷在牢裡。”
引申為通過利益交換推卸自身責任,如商業糾紛中“買認合同違約”指收買他人承擔違約後果。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見,多見于古典文獻或方言。當代更常用“頂罪”“替罪羊”等替代,但“買認”更強調金錢交易的非法性,具有鮮明的曆史批判色彩。
釋義綜合參考以下權威辭書:
收錄“買認”詞條,釋義為“以錢財收買人代己承擔罪責”。
強調其作為明清白話法律術語的用法。
結合小說用例分析具體語境。
注:因該詞屬曆史詞彙,現代網絡詞典較少收錄,釋義以紙質權威辭書為準。
“買認”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mǎi rèn,具體解釋如下:
“買認”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司法術語,強調通過金錢交易讓他人頂罪。雖然現代法律體系已更完善,但類似行為仍可能觸犯法律。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邵守愚人命參語》等古代判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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