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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院的意思、鼓院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鼓院的解釋

宋 代官署名。登聞鼓院的略稱。 宋 吳自牧 《夢粱錄·六院四轄》:“登聞檢院、鼓院,始建于 和寧 ,繼移于 麗正 左右闕庭之南,左檢院,右鼓院。”《宋史·職官志一》:“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寃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檢院。”參見“ 鼓司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鼓院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1. 本義與建築特征:

    • 指設有登聞鼓的官署或機構所在的院落。“鼓”指古代用于鳴冤、陳情或報警的“登聞鼓”,“院”指官署或機構所在的場所。其核心特征在于該場所設有可供民衆擊鼓鳴冤或上達天聽的裝置。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2冊,p.1053)、《古代漢語詞典》(第2版,p.471)。
  2. 宋代特定的司法、信訪機構(專稱):

    • 這是“鼓院”最主要、最著名的含義,特指宋代中央設立的“登聞鼓院”。它是宋代司法和信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 設立目的與職能: 登聞鼓院的主要職責是受理吏民申訴。具體包括:
      • 受理對各級官府判決不服的上訴。
      • 受理涉及軍國機密、奇冤異慘等重大案件,允許當事人或其親屬直接向皇帝申訴。
      • 受理文武官員的重大建議或機密報告。
      • 為普通民衆提供一個直接向中央最高層反映冤情、提出建議的官方渠道,是宋代“通下情”的重要制度設計。來源:《宋史·職官志》、《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中國曆史大辭典·宋史卷》(p. 568)。
    • 運作方式: 吏民需按照規定格式書寫訴狀(稱為“牒”),投入鼓院設立的匣中。鼓院官吏收到訴狀後,需進行初步審核(如檢查格式、事由是否屬于受理範圍),然後根據案情輕重緩急,或直接處理,或上報皇帝,或轉交其他相關司法機構(如大理寺、刑部)審理。來源: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中華書局,1997年,p. 268-269)。
    • 曆史地位: 登聞鼓院(常簡稱“鼓院”)與“登聞檢院”共同構成了宋代中央直訴制度的核心,在疏通民情、糾正冤獄、監督官吏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是研究宋代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對象。來源:戴建國《宋代法制初探》(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相關章節)。

“鼓院”一詞,從字面看指設有登聞鼓的官署院落,但其核心曆史内涵是指宋代專門設立的、負責受理吏民申訴直達皇帝的中央機構——登聞鼓院。它體現了宋代統治者試圖建立更直接民意上達渠道的努力,是宋代司法與行政體系中的一個獨特設置。

網絡擴展解釋

“鼓院”是宋代設立的官署名,全稱為登聞鼓院,主要職能是接收和處理官員、民衆的申訴或建議。以下為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鼓院為宋代中央官署之一,隸屬于谏院,與登聞檢院并列。其核心職責是管理設在宮門外的“登聞鼓”,允許百姓或官員通過擊鼓直接向朝廷呈遞冤情、建議或緊急事務的奏疏。

  2. 曆史淵源

    • 唐代已有類似機構,允許民衆在朝堂外擊鼓鳴冤。
    • 宋代沿襲此制,初期設“鼓司”,後于景德四年(1007年)更名為登聞鼓院,由專職官員管理。
  3. 職能特點

    • 接受文武官員及百姓的奏章、表疏,涉及冤案、軍機、災異等重大事件。
    • 與登聞檢院分工協作,形成雙軌制,确保下情上達。
  4. 其他說明
    需注意,部分資料(如)提到“鼓院”為管理鼓樂的機構,但此解釋與主流曆史文獻不符,可能是對詞語的誤讀或特定語境下的引申用法。

總結來看,“鼓院”主要指宋代的司法與信訪機構,其設立體現了古代君主重視民意的治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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