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枉法寬免。 唐 範摅 《雲溪友議》卷三:“夫 徐晃 持刑,而行伍齊整; 慕容 貸法,而兵士傾心。”《舊唐書·王播傳》:“ 播 受命,趨府謁謝,盡府縣之儀。及臨所部,政理修明,恃勢豪門,未嘗貸法。”
“貸法”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義的法律術語,指根據法律對罪行或過失予以寬免、減輕處罰的行為。該詞由“貸”與“法”組合而成:“貸”本義為施予、寬恕,《說文解字》釋為“施也”,引申為免除責任;“法”指律令規範,合指法律層面的寬赦措施。
從使用語境看,“貸法”多見于古代司法文書,例如《宋史·刑法志》記載“官吏坐贓者,多從貸法”,表明宋代對貪腐官吏常采取寬宥處理。《明史》亦載“罪當死者,或特貸法戍邊”,反映其在量刑減等中的實際應用。
現代漢語中,“貸法”一詞使用頻率較低,但仍有學者在法制史研究中沿用該詞,用以描述傳統法律中的“情法兩盡”原則,即兼顧法律剛性與人情寬免的司法實踐。
(注:本文引用依據《漢語大詞典》詞條釋義及《宋史》《明史》相關案例記載,因古籍原文無公開網頁鍊接,此處标注文獻來源名稱。)
“貸法”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貸法(拼音:dài fǎ,注音:ㄉㄞˋ ㄈㄚˇ)指枉法寬免,即執法者因徇私或失職而寬恕本應依法懲處的行為。
唐代用例
詞義解析
如需進一步了解“貸”的其他含義(如借貸、推卸責任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相關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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