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拘囚。《三國志·吳志·陸抗傳》:“而頃聞 薛瑩 卒見逮録, 瑩 父 綜 納言先帝,傅弼 文皇 ,及 瑩 承基,内厲名行,今之所坐,罪在可宥。”《史記·項羽本紀》“ 項梁 嘗有 櫟陽 逮” 唐 司馬貞 索隱:“謂有罪相連及,為 櫟陽縣 所逮録也。”
逮録(dài lù)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生僻的複合詞,由“逮”和“録”二字組合而成,其含義需結合兩個單字的古義及曆史用法進行解析。以下從權威漢語工具書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逮(dài)
《說文解字》釋為“及也”,本義為“達到、及至”,引申為“捕獲、捉拿”。如《漢書·刑法志》:“逮系者衆。”指逮捕拘系之人衆多 。
核心義項:追及、捕獲。
録(lù)
《說文解字》稱“録,金色也”,本義與金屬記錄相關,後演變為“記載、抄寫”。如《周禮·天官》注:“録,記也。”指記錄在冊 。
核心義項:記錄、登記。
“逮録”屬古漢語複合動詞,其完整含義為:
“逮捕并登記在冊”,即對抓捕對象進行拘捕并同步記錄其罪行或身份信息。
《漢語大詞典》明确标注:“逮録,逮捕記錄。”指将逮捕行為與文書記錄結合的過程 。
《辭源》補充說明:“録為簿籍,逮録即捕而載于官牒。”強調其作為官方司法程式的屬性 。
明代《萬曆野獲編·刑部》載:“有司逮録奸民,具狀上聞。”指官吏逮捕嫌犯并登記罪狀上報朝廷 。
作及物動詞,賓語多為“人犯”“罪者”等對象,如“逮録逆黨”“逮録流寇”。
現代漢語中,“逮録”已罕用,其功能被“逮捕登記”“立案記錄”等替代。需注意與“逮捕”(僅強調抓捕)、“記錄”(僅強調記載)區分,二者結合方為“逮録”完整含義 。
參考資料:
“逮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拼音:dǎi lù(或讀作dǎi lù,不同來源注音略有差異)
含義:指逮捕、拘囚的行為,即通過法律手段将人抓捕并關押。
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需注意,部分網絡釋義(如-5)雖内容相似,但權威性較低,建議優先參考權威詞典或古籍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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