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ell]∶賣東西
(2) [betray]∶為了尋求自己的利益,背叛自己的親人或朋友等
談判者們出賣了他
(1).以物換錢。 宋 蘇轼 《論積欠六事并乞檢會應诏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於 元豐 二年五月以後,節次準市易上界牒準太府寺牒支降到疋帛散茶,令搭息出賣。”《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三回:“這裡鹽巡道的衙門外面,有一個賣帖子的,席地而坐。面前舖了一大張出賣帖子的訴詞。” 朱自清 《生命的價格--七毛錢》:“人販子,老6*鸨,以至近年來的綁票土匪,都就他們的所有物,标上參差的價格,出賣于人。”
(2).為個人利益而做使國家、事業、親友等受到損害的事。 老舍 《四世同堂》五五:“大家不肯出賣朋友,又不敢替别人擔保忠心耿耿,于是隻好含糊其詞。” 楊沫 《青春之歌》第一部第二一章:“請放心!我 餘某 也還有良心,還不緻出賣什麼人。” 杜鵬程 《在和平的日子裡》第三章:“ 梁建 依然一動也不動地斜着眼珠盯住 小劉 ,好象 小劉 是出賣了革命利益的叛徒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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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是現代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動詞,其核心意義可歸納為以下四方面:
一、基本義項
指以物品或權益換取經濟利益的行為,例如“出賣房産”“出賣股權”。此義項強調交易性質,《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賣出;銷售”,常見于商業及法律語境。
二、道德與情感引申義
用于描述對抽象事物的背叛,如“出賣朋友隱私”“出賣國家機密”。此用法帶有強烈貶義,《漢語大詞典》解釋為“為個人私利做出損害他人或集體利益的行為”,多涉及倫理批判。
三、法律層面的特殊含義
在刑法語境中特指“出售人體器官”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非法出賣人體器官可構成刑事犯罪,體現法律對該行為的嚴格規制。
四、文學修辭中的轉義
偶見于文學作品中表達情感的外化,如“眼神出賣了内心的慌亂”。此類用法通過具象化抽象情緒,增強語言表現力,在《現代漢語修辭學》中被歸類為隱喻手法。
注:引用來源均為權威出版物,因部分文獻無公開數字資源鍊接,此處标注紙質版出處。
“出賣”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含義:
字面意義:出售物品 指将物品以交易形式轉讓給他人,屬中性表達。如:“他因急需資金出賣了祖傳字畫”。這種用法常見于商業場景,強調物品所有權的轉移。
引申含義:背叛行為 具有強烈貶義色彩,特指為私利違背信任,洩露秘密或損害他人/集體利益。例如:“向競争對手出賣公司機密”“戰争中出賣同胞”。該用法多涉及道德批判,常見于人際關系或政治領域。
使用注意:
該詞在不同語境中情感色彩差異顯著,使用時需注意對象和場景的適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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