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妄捕。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審盜》:“即他方匪類,面前一過,是新是舊,便可将骨髓看穿,豈有果為良而誣拿,信盜扳而悮誣者哉。”
“誣拿”為古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現較少見于現代漢語語境。其核心含義為“以虛假罪名拘捕或指控他人”,由“誣”(捏造事實陷害)與“拿”(抓捕、捉拿)兩個語素構成。該詞多用于明清司法文書,例如《大明律》中記載官吏若“誣拿良民,濫施刑獄”将受杖責,清代《刑案彙覽》亦收錄過誣拿良善以報私怨的案例。
從構詞法分析,“誣拿”屬于并列結構的法律術語,強調“虛構罪名”與“實施抓捕”兩個行為的同時性。其詞義與“誣陷”“誣告”存在關聯性差異:前者側重通過非法抓捕制造冤案,後者則更廣泛指向虛構罪名的指控行為。
參考來源:
“誣拿”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誣拿(拼音:wū ná)指妄捕,即無正當理由或捏造事實進行抓捕的行為。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現代使用頻率較低。
清代黃六鴻在《福惠全書·刑名·審盜》中舉例:“豈有果為良而誣拿,信盜扳而悮誣者哉?”,意為有經驗的官員能辨别良民與盜賊,避免因誣拿導緻冤案。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福惠全書》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滬江線上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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