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茅草紮成的人馬,為古人送葬之物。《禮記·檀弓下》:“塗車芻靈,自古有之,明器之道也。” 鄭玄 注:“芻靈,束茅為人馬,謂之靈者,神之類。” 孫希旦 集解:“塗車芻靈,皆送葬之物也。” 南朝 宋 謝惠連 《祭古冢文》:“芻靈已毀,塗車既摧。”《舊唐書·李勣傳》:“明器惟作馬五六匹,下帳用幔皁為頂,白紗為裙,其中著十箇木人,示依古禮芻靈之義,此外一物不用。”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蓮香》:“生追出,提抱以歸,身輕若芻靈。”
刍靈是古代喪葬禮儀中用于陪葬的草紮人偶或器物模型,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刍”本義指割草或飼草(《說文解字》:“刍,刈艸也”),引申為草編物;“靈”在此指代具有象征意義的魂靈載體。二字組合特指以茅草紮制的殉葬品,屬簡樸的明器(冥器)類型。其形制最早見于《禮記·檀弓下》:“塗車刍靈,自古有之”,鄭玄注:“刍靈,束茅為人馬”。
周代禮法規定,刍靈僅用于士大夫以下階層的喪葬(《禮記》:“為刍靈者善,謂為俑者不仁”),以區别于貴族使用的陶俑、木俑,體現古代殉葬制度的等級差異。
漢代王充《論衡·亂龍》記載刍靈“束草為人形,以慰亡魂”,反映先秦巫術信仰中草偶通靈的民俗觀念。至唐宋時期,漸被紙紮器物替代(詳見《清稗類鈔·喪祭類》)。
《漢語大詞典》定義:“刍靈,茅草紮成的人馬,古代殉葬用品”。其文化意義延伸為象征性替代品,如章炳麟《國故論衡》以“刍靈已陳”喻指過時的制度殘餘。
(古籍原文可查閱《十三經注疏》電子文庫,現代研究詳見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
“刍靈”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基本含義
指用茅草或稭稈紮成的人形、馬形殉葬品,用于古代喪葬儀式。這一解釋在多個權威文獻中被明确記載,如《禮記·檀弓下》提到“塗車刍靈,自古有之”,鄭玄注“刍靈,束茅為人馬”。
曆史背景與用途
古人認為刍靈是“明器”(陪葬器物)的一種,象征對逝者的供奉,但因其材質易朽,符合“事死如事生”而不奢靡的喪葬理念。孔子曾評價“為刍靈者善”,因其比人俑更樸素。
文獻例證
南朝謝惠連《祭古冢文》中“刍靈已毀,塗車既摧”描述了古墓中刍靈隨葬品的殘損狀态,印證其實際應用。唐代《舊唐書》也提到以木人代替刍靈,體現其形制演變。
引申義的争議
部分現代解釋(如)将“刍靈”引申為“才智敏捷之人”,但此說法缺乏古籍直接支持,可能是對《莊子》中“刍狗”概念的混淆,需謹慎對待。
“刍靈”的核心含義與古代喪葬文化相關,需結合《禮記》等經典文獻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語大詞典》或考古研究資料。
八簋班姬扇暴酷兵戰蠶禁茬口潮紅陳波兒窗挺觸寒淳悫髧髦鼎士抵啎鬥衡風馳電卷風鬟風中燈腹居郡複樸夫室福壽年高浮爍鈎藤荒幼監事腳驢金匏覺星兩面光溜跑流湍陋族陸績懷橘茅鸱宓戲潛精錢引卿寺情佚氣态掃地俱盡生藏盛服獅負施翮室宿收詞授堂疏眉朗目歲陰太真涕泗交頤體溫計通夢文瑞樓無柯縣泉遐懿媟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