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draw back;cancel;abolish]∶取消
撤銷他早期的承諾
(2) [discharge]∶從法律上取消
撤銷法院決議
亦作“ 撤消 ”。取消。 蔡東藩 許廑父 《民國通俗演義》第十回:“ 唐紹儀 南下組閣, 南京 政府已承認撤銷。” 丁玲 《法網》:“他同好些人談過,他們也勸他把這官司撤消算了。” 茹志鵑 《剪輯錯了的故事》五:“終于, 老壽 被搬了石頭,撤銷了他生産隊隊委、梨園管理負責人等職。”
撤銷(chè xiāo)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和行政色彩的動詞,指依法或依規取消、廢除已作出的決定、命令、資格或法律效力等行為。其核心含義在于使原有的行政行為、法律文件或協議失去效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指有權機關或個人收回、取消已經發出的命令、決定、許可、判決、資格或已成立的法律關系(如合同)。強調通過正式程式使之前的決定或狀态無效化。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詞源與結構分析
二字組合,“撤銷”即表示“通過收回或除去的方式使某事物失效或作廢”。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法律與行政語境中的核心含義
在法律和行政管理領域,“撤銷”特指有權機關(如法院、行政機關)基于特定原因(如違法、錯誤、情勢變更)或當事人申請,依法定程式使已生效的行政行為、司法裁判或法律行為(如合同)自始或向後失去法律效力。例如: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
與近義詞辨析
使用示例
“撤銷”的核心在于通過法定或正式程式,使已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文件或行為歸于無效,常帶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法律和行政管理中的關鍵概念。
“撤銷”是一個多領域通用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正式程式取消或廢除已經生效的決定、行為或法律效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總結來看,“撤銷”是法律和行政體系中維護公平的重要機制,強調通過正式程式否定已生效行為的合法性。其效力與程式要求使其區别于簡單的“取消”或“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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