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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杖的意思、笞杖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笞杖的解釋

指古代的笞刑與杖刑。 明 田藝蘅 《留青日劄·大诘減等》:“ 元世祖 笞杖之刑既定,曰: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合杖一百,止杖九十七。”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冤獄》:“笞杖立加,葛藤悉斷。” 康有為 《大同書》甲部第四章:“古用 苗 制,施行肉刑, 漢文 免之,改為囚徒、髠鉗、鬼薪、役作, 隋文 代之以笞杖流徒。”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笞杖是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兩種重要的身體刑具與刑罰方式,其具體含義及區别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字義溯源

  1. 笞(chī)

    《說文解字》釋為“擊也,從竹台聲”,本義為用竹闆擊打。其刑具多為竹制薄闆,側重對犯人身體的薄懲與羞辱。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1963年影印本)。

  2. 杖(zhàng)

    《說文》注“持也”,後引申為刑具,即粗重的木棍。杖刑以硬木(如荊條)制成,打擊力度與傷害遠大于笞刑。

    來源: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二、刑具形制與等級

刑具 材質 尺寸規範(以唐律為例) 打擊部位
竹闆 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一寸 臀部、腿部
荊木 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三分二厘 背、臀、腿

依據:《唐律疏議·名例律》(劉俊文點校,中華書局1983年版)。


三、法律定位與適用

  1. 刑罰等級

    笞刑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最輕者,分五等(笞十至五十);杖刑次之,分五等(杖六十至一百)。

    來源:《唐律疏議·卷第一》。

  2. 社會功能

    • 笞:多用于輕微過失(如小吏失職、民間糾紛),具教化意味。
    • 杖:適用于較重犯罪(如盜竊未遂、抗稅),兼具肉體懲戒與威懾。

      案例參考:《大明律·刑律》(懷效鋒點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四、曆史演變


五、文化影響

成語“鞭笞天下”(賈誼《過秦論》)、“杖責八十”(明清公案小說)等,均折射笞杖在古代司法中的符號化意義。

文獻佐證:《漢書·賈誼傳》(中華書局1962年點校本)。


通過典籍與律法互證,笞杖不僅為實體刑具,更是古代“禮法合一”治理思想的實踐載體,其形制級的精細劃分,體現了傳統法律對刑罰梯度的系統性設計。

網絡擴展解釋

“笞杖”是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含義與曆史背景如下:

一、基本含義

笞杖包含兩種刑罰形式:

  1. 笞刑:用小荊條或竹闆抽打臀部、腿部或背部,屬于較輕的刑罰()。
  2. 杖刑:用大棍擊打身體,力度和刑具規格更大。例如唐代規定杖具“大頭二分,小頭一分半”()。

二、曆史背景

三、文學與司法應用

四、延伸含義

作為成語使用時,“笞杖”可比喻嚴厲斥責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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